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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实务研究】认定证券交易相关的书面证据时,应综合考虑其表现形式以及证券交易
发布日期:2012-08-01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司法实务研究】认定证券交易相关的书面证据时,应综合考虑其表现形式以及证券交易习惯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131 ------某人寿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某证券有限公司成都锣锅巷证券营业部与四川省某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某证券有限公司重庆陕西路证券交易营业部证券侵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           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二、           证券交易行为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对与证券交易相关的书面证据,不能仅根据其表现形式进行认定,应当结合证券交易习惯,并考虑相关案件事实综合进行判断。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公司卷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2月第1 详细内容参看本书51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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