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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保全、执行措施中违反规定冻结、划扣被处置证券公司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应坚决予以纠正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54(苏州律师李旭商
发布日期:2012-07-10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人民法院在保全、执行措施中违反规定冻结、划扣被处置证券公司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应坚决予以纠正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54(苏州律师李旭商事案件研读笔记54
------关于部分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风险处置证券公司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裁判要旨】
一、             人民法院前期冻结、扣划的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未能及时解冻或退回,导致相应客户证券交易资金缺口难以弥补,影响被处置证券公司行政清理工作的应当坚决予以纠正。
二、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对被风险处置证券公司因违法冻结、扣划的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予以垫付弥补后,取得相应的代位权,其就此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根据被冻结、扣划的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状况,分情况退回到不同权利人的账户。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第五卷(上下)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7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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