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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办理《边境通行证》(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理机构: 市局边境通行证签证点;各分(县)局边境通行证签证点;公安派出所(警察署)。
办理地址: 黄浦分局 上海市蓬莱路171号 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1:30  63280123-34333 
卢湾分局 上海市建国中路22号 周一至周五下午14:00-17:00 64735330-35591 
徐汇分局 上海市天钥桥路901号 周一至周四上午8:30-11:30 64868911-37308 
长宁分局 上海市威宁路201号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62906290-39825 
静安分局 上海市胶州路415号 周一至周五上午 8:30-11:00 下午14:30-17:00 62588800-38360 
普陀分局 上海市普雄路39号 周一、周三上午8:30-11:15 下午14:00-16:30周五下午14:00-16:30 62441195-40542 
闸北分局  上海市天目西路2号 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1:30 下午14:00-16:00 63172110-41466 
虹口分局 上海市闵行路260号 周一至周四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6:30周五下午 13:30-17:00 63242200-32322 
杨浦分局  上海市平凉路2057号 周一至周五上午 8:30-11:00 下午13:30-17:00 65431000-31278 
浦东分局  上海市丁香路655号 周一至周五上午9:15-11:30 下午13:30-16:30 58990990-45704 
宝山分局 上海市盘古路588号 周一至周四上午 8:45-11:00 下午13:30-16:30 56608111-30520 
闵行分局 上海市莘建东路201号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00,下午13:30-16:30 34120842 
嘉定分局 上海市嘉戬公路118号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 下午13:30-17:00 69989126 
金山分局 上海市纬零路809号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3:30-17:00 67240800-65038 
松江分局 上海市中山东路290号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3:30-17:30 57823618-66146 
青浦分局 上海市外青松公路6189号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3:30-16:30 59728288-507 
南汇分局 上海市惠南镇南门大街41号 周一至周五上午 8:00-11:30 13:30-17:00 68001742 
奉贤分局 上海市奉浦大道111号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 13:30-16:30 67100499 
崇明分局 上海市城桥镇人民路28号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15,下午13:30-16:30 59611039-60468 
办理时间: 详见办理地址栏
办理时限: 公安派出所在3天内审核办结,公安各分(县)局、市局边境证签证点当场办理。
申办对象资格: 除60周岁以上男性公民、55周岁以上女性公民直接凭居民身份证进入深圳、珠海特区;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官兵、人民警察直接凭军(警)官证、士兵证进入深圳、珠海特区外,凡年满十六周岁的本市居民或在本市暂住(居住)一年以上的外省市人员前往边境管理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申领《边境通行证》。 1、参加科技、文化、体育交流或者业务培训、会议,从事考察、采访创作等活动的; 2、从事勘探、承包工程、劳务、生产技术合作或者贸易洽谈等活动的; 3、应聘、调动、分配工作或者就医、就学的; 4、探亲、访友、经商、旅游的; 5、有其他正当事由必须前往的。
申办手续: 1、本市居民前往深圳、珠海特区的,凭《居民身份证》申办《边境通行证》,证件有效期最长可为一年。 2、本市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人员需前往边境管理区的,由单位保卫(人事)部门审核盖章后,到单位所在地或户藉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或专业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办境通行证》。 3、本市企业单位人员需前往边境管理区的,由单位保卫部门审核盖章后,到单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或专业公安部门申请办理《边境通行证》。企业单位未设保卫部门的,应由企业法人审核盖章。 4、其他人员需前往边境管理区的,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审核盖章后,到该公安派出所所属的公安分、县局办理《边境通行证》。
办理程序:

  (1)由本人提出申请,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关证明,填写《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申请表》交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2)派出所民警受理审核后,经派出所的所长审批同意加盖所印章后,送分(县)局签证窗口办理(也可交居民直接到分县局申请办理)。

  (3)其他人员到市局或单位、户口所在地的分(县)局边境通行证签证点办理。

  (4)《边境通行证》实行一人一证。对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单独签发《边境通行证》,必须由持证人偕行,并在《边境通行证》备注栏内应注明偕行人员的姓名、年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独生子女证》等)名称、号码、以及与持证人关系。

  ( 5)《边境通行证》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有效期内可多次往返使用。有效期满,持证人需继续使用的,须重新申请办证,公安机关不予办理旧证延期手续。

收费标准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边(境)(90)146号和上海市公安局行政处(90)沪公行第79号文规定: 边境证工本费 2元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知证管理办法》[1999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42号令]、《关于简化办理深圳、珠海特区<边境能行证>手续等问题的通知》[公边(2003)1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边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公发(2002)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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