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短期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及签注所需材料: 1、任务批件原件(参团单位需提供任务确认件原件和任务通知书复印件)。任务批件一次使用有效; 2、人员审查批件原件(自行审批部门和单位审批的本单位人员可只提供批准文号); 3、填写完整的《申请因公往来港澳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及签注事项表》(即“蓝表”,以下简称“事项表”); 4、填写完整的“因公护照、通行证申请卡”(以下简称“申请卡”)并由申请人本人签名; 5、申请人半年内正面、免冠、素背景、小二寸软光纸照片三张(其中一张自行贴在“申请卡”上)。 二、办理赴香港、澳门常驻工作签注所需材料: 1、办理短期通行证及签注所需的全部材料; 2、派驻香港或澳门常驻工作的派遣单位申请函(列明拟派人员姓名、派驻机构全称、派出人员现任职务、拟任职务及拟在港澳工作年限); 3、香港入境事务处的复函(含签注号,赴澳门常驻工作不需要); 4、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正式批准在港澳设立中资企业的批文复印件; 5、国务院港澳办颁发的人员培训结业证复印件。 三、下列情况必须提供国务院港澳办的批件: 1、副省部级以上(含)领导干部赴港澳; 2、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之间的官方往来; 3、中管企业中由中央管理的领导人员赴港澳; 4、因公赴港澳进行体育比赛或演出且停留时间在30天(不含)以上的; 5、军队系统人员赴港澳就读、工作及培训的; 6、内地宗教人员赴港澳就读、工作及培训的; 7、内地人员赴港澳从事涉及政党、宗教、民族、台湾等政治性、敏感性活动的。 四、办理通行证和签注所需时间: 其它注意事项: 1、“事项表”为办证单位申办通行证和签注的依据,须认真、准确填写,不得涂改。“事项表”所列赴港澳任务、人数、停留时间等均以任务批件为准,如有变动应另行报批; 2、“申请卡”中的姓名、出生日期(均以身份证为准)、出生地、汉语拼音等栏目应准确填写,不得使用未经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填写完毕后由申请人本人审核并签名; 3、照片要求与办理因公护照相同,侧面照、人像模糊、怪发型、戴围巾或多年旧照、翻拍照片、一次成像照片等均不得使用; 4、持证人不得同时持有两本有效通行证。申办新通行证时须将旧证交原发证机关注销,否则不予办理; 5、通行证有效期不足三个月(含)的不受理签注申请。申办的签注有效期不得超过通行证有效期; 6、港澳中资机构常驻工作人员办理延期签注,应在内部审批手续办妥后,凭中央政府驻香港或澳门联络办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到外交部驻香港或澳门公署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手续须在原签注有效期内办理,且本人须在当地(未回内地)。超过签注有效期的,则只能由原申办单位重新办理派出手续。派驻港澳常驻工作年限不得超过6年,持证人也不得申请特区永久居民身份证(通行证“备注”页上有专门“加注”); 7、因通行证丢失、申办资料有误等原因造成办证后不能出境,申办单位须写出书面报告,经市政府外办报国务院港澳办审核同意后再补办相关通行证和签注; 8、专管员应及时取回办妥的证件,以免延误当事人使用。为确保证件无误,取证时请对持证人姓名、出生日期、出生地及签注类别等有关资料进行再次核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