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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工程拆除审批(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理机构: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办理地址: 复兴中路593号一楼,邮编:200020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四全天,周五上午上午: 8:30--11:30 下午:13:30--16:30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拆除审批决定
申办对象资格: 等级民防工程或500平方米以上(含500平方米)的非等级民防工程的拆除单位(拆除500平方米以下的非等级民防工程,向工程所在地区、县民防办公室提出拆除申请)
申办手续: 1、《上海市民防工程拆除审批表》(一式三份) 2、地面建设项目批文一份(复印件) 3、标有拆除工程位置的总平面图(或地形图)一份(复印件) 4、拆除单位与民防工程权属人之间的拆除协议书一份(复印件)(提交的复印件请于每页上加盖公章或资料专用章)
办理程序:

  1、拆除单位提出申请;

  2、总窗口受理;

  3、市民防办内部审核并签发《上海市民防工程拆除审批表》;

  4、如果审批结果为补建的,申请人到总窗口领取《上海市民防工程拆除审批表》;

  5、如果审批结果为补偿的,申请人将所需缴纳的拆除补偿费支票交至总窗口,并换取《上海市民防工程拆除审批表》和拆除补偿费收据。

  补建或补偿标准

  拆除公用民防工程或者国家投资修建的其他民防工程的,拆除单位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补建或补偿:

  1、拆除等级民防工程:按照原民防工程的建筑面积和等级要求补建;经认定无法补建的,按3500元/平方米的标准向市民防办缴纳拆除补偿费;

  2、拆除钢筋混凝土结构的非等级民防工程:按照等级不低于最低等级和补建面积不少于原面积的三分之二的标准补建;经认定无法补建的,按2300元/平方米的标准向市民防办缴纳拆除补偿费;

  3、拆除砖和混凝土结构的非等级民防工程:按照等级不低于最低等级和补建面积不少于原面积的三分之一的标准补建;经认定无法补建的,按1150元/平方米的标准向市民防办缴纳拆除补偿费。

  拆除前款规定以外的民防工程的,拆除单位与该民防工程的所有权人协商补偿。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 2、《上海市民防条例》第四十二条 3、《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民防工程使用费、拆除补偿费等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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