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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发布日期:2012-07-25    作者:110网律师
 2012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1、城镇住户人均每月可支配收入:1457.82元(
17495元/年)。
    2、农民人均年纯收入:6892元。
    3、城镇居民月消费性支出:978.92元(11747元/年)。
    4、农民年生活消费支出:4660 元。
    5、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第3款“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适用“各种分组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请参照江西省统计局最终审定数据。
 
江西省2012年度统计数据(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7495元/年
残疾、死亡赔偿金349900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6892元/年
残疾、死亡赔偿金137840元
城镇居民月消费性支出
11747元/年
被抚养人生活费(978.9元/月)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4660元/年
被抚养人生活费(388.3元/月)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34055元/年2837.9元/月
丧葬费17027.49元
 
标准
    1、医疗费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10元/天×住院天数
    3、营养费
    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也可按照20元/天标准计算)
    4、误工费(时间、收入)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或者(2011年度江西省职工年平均工资÷365日)×误工天数
    5、护理费
    护理费赔偿金额=根据陪护人员的误工费×陪护时间
    或(60元---100元)× 陪护时间
    6、交通费
    交通费赔偿金额=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7、住宿费
    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可按照100元/天计算)
    8、残疾赔偿金计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17495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6892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17495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6892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17495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6892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9、残疾辅助器具费计算公式
    残疾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10、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计算公式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1747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4660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1747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4660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1747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4660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1747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4660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范围
    11、丧葬费赔偿计算公式
    丧葬费赔偿金额=34055÷12个月×6个月
    12、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17495元×20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6892元×20年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17495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6892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17495元×5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6892元×5年
    13、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计算公式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1747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4660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1747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4660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1747元×[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 ﹜÷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4660元×[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 ﹜÷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1747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4660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14、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期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其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15、丧葬费
    丧葬费金额= 2011年度江西省职工平均工资÷12个月×6个月=17149.5元
    16、精神损害抚慰金
    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等规定综合予以确定。

    注:人身损害赔偿中的伤残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人身损害赔偿中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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