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一、江西省2010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江西省统计信息网》(2010) 1、职工月平均工资:2058元/月。(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4696元/年) 2、城镇住户人均每月可支配收入:1168.50元/月(14022元/年)。 3、农民人均年纯收入:5075元/年。 4、城镇居民月消费性支出:811.66元/月(9740.0 元/年)。 5、农民年生活消费支出:3532.66 元/年。 6、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第3款“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适用“各种分组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请参照江西省统计局最终审定数据。 二、伙食补助费8元/天、营养费10元/天 三、残疾赔偿金:一级伤残为20年X100%X(2或3),每级降10% 四、丧葬费:2058元X6=12348元 死亡赔偿金:按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伤残或死亡的额外增加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