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孙心远律师 商品房纠纷之装修与样板房不符能否索赔
【案情介绍】
浦东某小区开盘前,李小姐和朋友一起专门看了样板房,对于样板房的情况非常满意,因此在开盘当日就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够了其中一套全装修房,并支付了全款,2011年2月新房交房,李小姐拿了钥匙一看,发现新房的装修质量与样板房存在较大出入,地砖的颜色和品牌,电器的品牌都与样板房的不一样,随后李小姐找到开发商讨要说法,开发商称样板房是电器和设备都是用来展示的,因此选用了较为高档的品牌,而且双方签订的合同中也没有约定新装修的房屋必须与样板房一致,因此拒绝进行补偿。因此李小姐向了解一下,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自己是否可以进行索赔。
【律师评析】
本案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关于样板房与实际交付的房屋是否应该一致的问题,各有各的说法,似乎都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从法律上讲总归应该要有一个确定的说法,否则会让人无所适从。
2001年4月3日建设部颁布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对此有一个较为明确的规定,我们认为对本案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该规定第31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该规定说明了下面几个问题。
第一,样板房是交付房屋的一个重要参考;
第二,参考内容包括房屋的质量、设备和装修。这里的设备和装修是最为主要的,也是出纠纷最多的,设备自然就包括电器和马桶、橱柜等设施;
第三、要做到一致,这里一致的概念应该理解为完全一样。不管是品牌还是型号都应该是分毫不差的。
第四、如果不一致要特别说明。这里有个概念就是到底说明的责任应该谁承担,不说明具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按照该规定不一致要特别说明,否则视为一致。
通过上面的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分析一下本案,本按照实际交付的房屋与样板房存在某些设备不一致的情况是确定的,无非是没有说明的情况下如何认定,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实际交付的房屋如果和样板房不一致,那么开发商有说明的义务,否则视为必须一致,因此本案中开发商应该就装修不一致向李小姐进行补偿。
值得说明的是,司法实践中开发商说明的情况非常多,有的是在宣传广告中不太起眼的地方注明,有的是在几十页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那密密麻麻的小字中写明,这就需要您购房时要仔细看清楚了,否则发生纠纷,开发商说注明了,您说我没看到,那么这对您有可能就会产生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