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 房产、物业纠纷司法案例裁判要点6(苏州律师李旭房产案件研读笔记)
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 房产、物业纠纷司法案例裁判要点6(苏州律师李旭房产案件研读笔记)
----李某与三亚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先履行抗辩权
【裁判要点】
先履行抗辩权为合同履行抗辩权的一种,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因合同约定或合同本身的性质等原因使当事人履行他们之间的有关联性的合同义务有先后顺序,后履行一方在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前可以拒绝履行自己合同义务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67条对此进行了规定。本案中,按照常理,房屋买受人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在先,开发商交房在后,因此开发商拒绝履行交房和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属于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不构成违约。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民商事疑难案件裁判标准与法律适用—房地产卷》,主编刘言浩,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7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