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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押金:物业公司能否收取? 房产、物业纠纷司法案例裁判要点94(苏州律师李旭房产案件研读笔记)
发布日期:2012-02-07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装修押金:物业公司能否收取? 房产、物业纠纷司法案例裁判要点94(苏州律师李旭房产案件研读笔记)
----黄某与某物业公司物业纠纷案
关键词:
  装修押金  不当得利  一人公司
【裁判要点】
1.       物业公司没有约定或法定事由而没收业主的装修押金,属不当得利。
2.       物业管理公司是一人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民商事疑难案件裁判标准与法律适用物业管理卷》,主编骆金盛,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7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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