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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印刷品广告(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理机构: 市局广告处及分局商广告科,市工商局受理本市跨区县发布的含有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医疗、房地产、保健食品、化妆品内容的印刷品广告和固定形式的印刷品广告;分局受理本区县范围内发布的印刷品广告。
办理地址:

   

     

       

  

肇嘉浜路3014

64220000-5446

浦东分局

杨高中路2900

68542900-101

黄浦分局

河南南路800

63762222

卢湾分局

巨鹿路139

53864447

徐汇分局

茶陵路76

64038400

长宁分局

定西路1289

62110208

静安分局

胶州路58

62536485

普陀分局

北石路631

525645887115

闸北分局

洛川中路880

56657070

虹口分局

大连西路296

55896098

杨浦分局

双阳路297

65198022

宝山分局

淞滨路28

56845531

闵行分局

沪闵路6388

64122075

嘉定分局

迎园路955

59536890

金山分局

石化街道卫零路485

67242590

松江分局

文诚路69

67735867

青浦分局

青浦镇青松路175

59725800

南汇分局

惠南镇城南路1366

68001744

奉贤分局

南桥镇奉浦大道111

67100458

崇明分局

城桥镇东门路388

59623213

机场分局

浦东启航路8887

68841468

办理时间: A.M 9:00-P.M17:00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在证明文件齐备后7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登记文件要求的,核发《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
申办对象资格: 广告经营者
申办手续: 发布含有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医疗、房地产、保健食品、化妆品内容的印刷品广告以及法规规定实施登记的印刷品广告向工商局办理登记手续。申请印刷品广告应具备下列手续:
1、载明商品(服务)名称、发布形式、时间、地点(区域)、数量的申请报告;
2、办理登记手续的委托代理协议书;
3、广告经营者营业执照和广告经营许可证;
4、广告样稿;
5、广告管理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 申请人→广告管理部门受理审核→批准→发证
办理依据: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5号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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