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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广告批准文号的审批(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理机构: 上海市兽医药政管理办公室
办理地址: 办理地址:幸福路42号(福苑大厦)7楼
办理时间: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 9:00——11:30 下午:1:00----5:00
办理时限: 市兽医药政管理办公室应在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决定,在收到广告作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终审决定;直接申请终审的,在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终审决定。
申办对象资格: (一)申办对象:兽药广告申请者。 (二)受理条件:境内生产的兽药的广告,必须具备《兽药生产许可证》和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境外生产的兽药的广告,必须具备《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
申办手续: 境内生产的兽药的广告,应当填写《兽药广告审查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生产者的营业执照副本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二)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文件; (三)市兽药饲料监察所近期(三个月内)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单; (四)经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发布的兽药质量标准和产品说明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境外生产的兽药广告,应当填写《兽药广告审查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及相应的中文译文: (一)申请人及生产者的营业执照副本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二)《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 (三)该兽药的产品说明书; (四)境外兽药生产企业办理的兽药广告委托书; (五)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提交本条规定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应当由原出证机关签章或者出具所在国(地区)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办理程序:

  (一)市兽医药政管理办公室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广告制作前文稿进行审查,作出初审决定,发给《兽药广告初审决定通知书》;
  (二)广告申请人凭初审合格决定,将制作的广告作品送交市兽医药政管理办公室;
  (三)市兽医药政管理办公室作出终审决定,终审合格的,签发《兽药广告审查表》及广告审查批准号;对终审不合格的,通知广告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广告申请人也可直接申请终审。

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标准和依据,不收费。
办理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国发(1987〕48号),《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88年6月30日农业部发布,1998年农业部第28号令修改发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兽药广告审查办法》(1995第29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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