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127路公交车撞人案一审判赔287万元
倍受关注的昆明127路公交车撞伤行人案,近日五华法院作出判决,判赔金额合计287万余元。 2011年3月7日下午2点,新婚不久的吴某在西昌路篆塘公园公交站台附近,被127路公交车撞伤头部等部位。交警部门认定:由公交车驾驶员念师傅和吴某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经鉴定,吴某构成重伤,一级伤残。
吴某家属委托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许思龙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将公交司机念师傅、昆明公交集团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向保险公司索赔经济损失12万元,向念师傅及昆明公交集团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3279320.28元。对于因本次损伤导致的并发症损害,原告保留另行起诉的权利。
因本案影响重大,五华法院进行了阳光司法审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群众数百人旁听了本案的审理。
近日,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判令保险公司赔偿12万元,公交公司赔偿275万余元。
本案的索赔金额和判决金额,在全国单人索赔交通事故案中,都是比较大的。因而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之所以索赔金额这么高,主要是计算了20年的护理费用,和高达100多万的后期康复治疗费用。这两项费用占了索赔金额的2/3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