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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流浪狗闯入商场咬伤女童 商场被判赔近万元
发布日期:2012-05-23    作者:李英俊律师

流浪狗闯入咬伤女童 商场被判赔近万元

  2011年8月,成都成华区建设路一家卖场内,两岁女童小红(化名)和奶奶、姑姑一起购物时,被商场外闯入的一条流浪狗咬伤左脸。法院认定,商家在流浪狗闯入大门后,成为了这条狗的“实际管理人”,需承担赔偿责任。
  商场大门内1米两岁女童被咬伤
  小红被咬伤后,其家人认为,商家监管不力是孩子被咬的最主要原因,并因此将商家告上成华区法院。
  监控录像显示,事发地点在商场大门内1米处,狗穿过商场的塑料门帘闯入,将小红扑倒,咬伤了她的左脸,整个过程持续了10秒钟左右。
  事发后,小红立即被商家送往医院注射狂犬疫苗,花了737元医药费。经医疗机构鉴定,小红被咬伤后不爱与人交往、厌食,并对小动物产生了极大的恐惧心理。
  为此,家人为她进行了近3个月的心理治疗,共花费了7200元治疗费。在起诉书中,小红家人将这部分费用也列在了索赔范围内,连同医疗费、护理费等,共索赔1.2万余元。
  而商家在答辩状中表示,流浪狗突然闯入商场大门,而且仅有1米距离,安保人员根本来不及发现,已超出了正常安保范围。小红的家人对她的监护也存在过失,损害后果应由其自己承担。
  法院认定狗进门后商家成实际管理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为伤人的是流浪狗,无法确定主人。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商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保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商家在流浪狗进入其管理的场所后,应成为狗的“实际管理人”,并承担相关侵权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商家赔偿小红9755元。
  法官释疑:即使只进门1米 商场仍需承担责任
  成华法院民一庭庭长庄永宏说,两名行人在商场外被流浪狗袭击,仅仅是一起意外事件,商家对门外的情况没有监管义务,因此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但狗在进入商场后,监管这只狗的行为,就和监管商场的电梯安全、设施安全一样,属于商场的安保义务。流浪狗不管进入商场1米还是10米,商家构成侵权的事实都不会改变。
  成华法 记者 崔燃 来源:华西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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