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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评论:整容过后变塌鼻 中日友好医院一审被判赔偿
发布日期:2012-05-11    作者:110网律师

整容过后变塌鼻 中日友好医院一审被判赔偿
  31岁的王女士因鼻头肥大到中日友好医院整形外科做矫正手术,不料术后王女士左侧鼻翼塌陷,而且连正常呼吸都变得十分困难,王女士遂诉至法院,索赔12万余元。
  记者上午获悉,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中日友好医院存在过错,判令其赔偿王女士2.4万余元损失。
  据王女士诉称,2010年7月30日,她为了治疗鼻子,到中日友好医院就诊,医院整形外科在未进行任何术前检查的情况下,就于当日给她做了“膨体隆鼻手术”和“鼻头肥大矫正术”。手术后她发现左侧鼻翼塌陷,两侧鼻翼不对称,而且无法正常呼吸。
  王女士称,除了每天要靠橡胶管撑起左侧的鼻翼塌陷处才能呼吸,鼻翼的塌陷还严重影响了她的脸部形象,给她的精神上和身体上都造成了极大的痛苦。
  王女士曾因赔偿事宜多次找到中日友好医院交涉,但均没有结果。
  经相关机构鉴定,认定中日友好医院在对王女士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行为。医方应承担75%的赔偿责任。
  对此,中日友好医院辩称,术前他们已按惯例告知了王女士手术可能存在的风险,并给王女士一份《手术知情同意书》,王女士认可内容后自愿签了字。
  ●法院判决
  医院存在过错 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医疗机构承担医疗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其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并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
  经鉴定,确认被告中日友好医院在对王女士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行为,应负大部分责任,故法院根据现有证据及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法确定中日友好医院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比例为75%。
法院还认为,原告王女士虽未构成伤残,但其鼻部外观及整体容貌确因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而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故酌定精神损失费数额为7500元。最终,法院判决中日友好医院赔偿王女士各项损失2.4万余元。
● 律师点评
北京市中产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李顺涛:
本案属于典型的医疗侵权损害赔偿,而医疗侵权损害赔偿纠纷的条件就是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及这种医疗过程与结果存在因果关系。这也是侵权责任所必备的要件。
纵观本案,确定医院是否有医疗过错,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双方认可的形式,如医疗机构自认自己存在过错。另一种是经过鉴定。如果经鉴定,医院在诊疗的过程中存在过程,那法院会以此确定承担责任的依据的。
本案中,虽然原告没有构成残疾,但因其损伤是在脸部等特殊部位,其损伤影响直接应当到其正常生活,对原告的精神造成一定影响。因此法院应当判决一定精神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表现形式很多,如医疗事故,交通事故,人身侵权 雇工伤害帮工伤害等等,根据本人办理的多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例总结可知,人身损害赔偿从法律实务上讲主要包括侵权主体、侵权证据赔偿数额及鉴定等问题。每一个主要问题都包含很多法律关系,本人对人身损害赔偿的程序及司法救济具有非常丰富的实务经验,建议当事人遇到人身伤害时应寻找律师咨询,以最快获得法律帮助,为自己争取最大利益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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