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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2012年6月1日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发布日期:2012-07-10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新疆自治区2012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2012年6月29日,自治区召开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新闻发布会,发布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政策,调整后的标准从2012年6月1日起执行。
此次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两种形式。一是含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以下简称“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4个档次,即1340元、1140元、1060元、980元。二是不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也分为4个档次,即1085元、895元、820元、745元。
调整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为4个档次,即13.4元、11.4元、10.6元、9.8元。
调整后的不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各地确定失业保险金标准、养老金最低保证数、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等与之有关的待遇。随着这次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等四项“基数”也随之相应提高。通过联动上调将惠及更多的低收入群体,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在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当地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并按规定对个人应缴纳的“三险一金”代扣代缴,劳动者实得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不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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