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保护的必要性及内容
驰名商标保护的必要性及内容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事业得到发展的同时,我国一些信誉好、声望高、知名度大的商标在国内市场上屡屡被假冒。假冒侵权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消费者和商标注册厂家的权益。在国际上,我国的一些商标也不断地被他人抢先注册,我国的驰名商标在国外受不到应有的法律保护,严重地影响了我国产品的正常出口。建立驰名商标特殊法律保护制度已是当务之急。
第一,保护驰名商标是我国应尽的一项国际性义务。作为《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就必须承担公约所规定的义务,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的法律保护。
第二,打击假冒侵权需要建立驰名商标特殊法律保护制度。
第三,维护公平竞争,需要建立驰名商标特殊法律保护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明确规定未经商标权人的许可,任何人不得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这既是法律的规定,也是商业道德的最基本要求。建立驰名商标特殊法律保护制度,鼓励正当竞争、打击非法行为,真正体现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客观规律。
第四,我国的驰名商标在国际上要获得特殊的法律保护。世界经济的开放性,使得国际经济贸易连为一体,在国际经济技术交往中就要遵循一定的国际惯例、履行国际公约的义务。要使我国的名优产品能在国际市场上占有相应的份额,首先要解决销售地的法律保护、特别是工业产权中的商标法律保护问题。
根据《巴黎公约》、有关国际惯例以及1996年8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实施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驰名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具体包括: ⑴禁止他人注册该商标。⑵禁止他人使用驰名商标。 ⑶禁止他人将驰名商标作为企业的名称的一部分使用。⑷优先查处驰名商标侵权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