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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及其必要性
发布日期:2008-07-28    作者:周泽高律师
                 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及其必要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6年8月14日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驰名商标不仅是企业的重要财产,更是国之瑰宝;给予驰名商标特殊保护不仅涉及商标所有权人的利益,更是企业参与国内市场特别是国际市场竞争的有效手段和武器。既然驰名商标如此重要,那麽应该通过什么方式去进行认定呢?
   一、通过商标局、商标评定委员会进行驰名商标的认定即行政认定方式。
   我国《商标法》第2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商标法实施细则》第5条第2款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商标法第14条的规定,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指出,驰名商标应具备《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条的规定的三个条件:1、是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2、是为相关公众所熟知;3、是已经核准注册。
    根据《商标法〉〉第14条的规定,商标局在判定一个商标是否具备上述条件时,应当考虑的因素有: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驰名商标的其他因素。
       所以根据上述规定,可以通过商标局、商标评定委员会进行驰名商标的认定即行政认定方式。
       二、通过法院判决的方式对驰名商标进行认定即司法认定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依照商标法第14条的规定进行。
      2001年7月24日施行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和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也有类似的明文规定。.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也确立了人民法院对驰名商标进行认定、进行司法保护的审判机制,从而确定了我国驰名商标由行政机关认定转变为司法认定的双轨制认定方式,并全面实行了国际上通行的“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
      驰名商标认定方式的国际接轨,融入了国际社会,加强了我国企业参加国际市场竞争的力量。根据司法实践和办案实践,我们认为企业非常有必要将自己使用的商标及时进行注册,使其合法化;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注册商标通过行政或司法的方式认定为驰名商标;如此,将大大地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更将使企业在商标案件审理中处于有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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