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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驰名商标认定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发布日期:2009-09-02    作者:110网律师
两种驰名商标认定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通过行政还是司法途径来认定驰名商标,从而更充分地保护自己的利益,要根据自身情况,结合两种评定方式的特点,选择最合适的方式。在选择的过程中,要注意两种认定方式的几个问题。
 1.认定主体。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行政认定权由国家商标局和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行使,这两者的区别在适用的阶段或情形不同,商标局认定适用于商标异议和未注册商标侵权案,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适用于撤销注册商标案。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涉及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案件原来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在2009年初发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规定:“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及直辖市辖区内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此类民事纠纷案件,需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未经批准的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此类案件。”
2.认定效力与救济途径。
驰名商标行政认定属于行政确认,是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具有非终局性,如果对行政认定不服,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司法是权利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故司法认定具有终局性、确定性,司法认定的效力高于行政认定的效力。
3.司法认定的范围大于行政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为三种情形:一是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诉讼;二是以企业名称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诉讼;三是原告以被诉商标的使用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以原告的注册商标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其在先未注册驰名商标为由提出抗辩或者提起反诉。应当注意的是,该司法解释修正了以前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现在不能以被告注册、使用的域名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由,要求认定驰名商标。
 而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只有在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要求行政认定。
 4.认定的程序。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规定了行政认定的工作程序:驰名商标行政认定需要经过审查、审定、复审、核审、公布、材料处理等程序。商标局局长办公会、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务会进行驰名商标认定中的审定工作。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成立驰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其成员包括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局长、主任、副局长、副主任、巡视员、副巡视员,局长、主任为主任委员,负责进行驰名商标认定中的复审工作。工商总局局长办公会对驰名商标认定委员会拟认定的驰名商标予以核审。
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程序即我国民事审判两审终审程序。
5.认定的期限。
行政认定中,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审查时限,异议案件通常需要3年以上,争议案件更长达4年,甚至5年以上。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有审限明确规定,正常情况下为六个月以内。
6.是否适用一事不再理。
商标是否驰名实际上是一个动态过程,过去不驰名,并不代表今后一定不驰名。《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九条规定:“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自认定结果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当事人不得以同一商标就相同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认定请求。”这就意味着,过了一年后,如果达到驰名商标认定标准,还可以就同一事实和理由要求行政认定。但法院审理案件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一事不再理,而一事不再理在理论与实践上还没有一个清晰而一致的认识,如果司法认定不了驰名商标,那么,就同样的事实和理由再起诉,法院可能以一事不再理为由不予受理,哪怕后来的确符合驰名商标认定标准。
 
总体而言,行政认定驰名商标具有认定主体单一、程序严格复杂、耗时长等特点,;而通过司法程序认定驰名商标效率更高,标准更严格,效力更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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