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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应用庆大霉素治疗致耳聋,医方负主要责任
发布日期:2012-07-02    作者:110网律师
患儿,五岁,因疑为上呼吸道感染在某一级医疗机构使用庆大霉素4U5%的葡萄糖注射液250ml静脉滴注,每日2次,连续3日(未向家属交代可能发生的的副作用)。3日后患儿自觉耳鸣,10日后家人发现患儿听力减退,去一家二级医院耳鼻喉科就诊,被诊断为庆大霉素所致听力障碍,给予维生素B1、维生素B6等药物治疗,1个月后听力进一步下降,只能听到大声讲话,又至某三级儿童医院耳鼻咽喉科会诊,诊断为药物性耳聋,双耳听力在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91dB。转针灸科治疗,患儿难以配合。
市级医学会鉴定意见为:
患儿有使用庆大霉素的适应证,剂量符合使用“规范”,患儿出现耳聋为药物的副作用,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本例不构成医疗事故。
省级医学会鉴定意见为:
患儿上呼吸道感染诊断明确,使用庆大霉素未向家属交代可能发生的副作用,使用3天后出现耳鸣、听力障碍,并逐步发展为耳聋,经治疗听力无好转。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下发的耳毒性药物使用规范的要求,各级医疗机构必须规范医疗行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本例构成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
 
以案说 “法”
通过本案例可以启示我们,医疗事故鉴定结果的不确定性很大,如果首次鉴定医方不存在过错不构成医疗事故,那么申请再次鉴定对患方来讲或许还能扭转鉴定的不利结果。同时也提醒广大家属朋友们,按照规范的医疗行为的要求,医师在使用耳毒性药物之前应向患者及家属介绍清楚,并征得家属的同意方可使用。并且按照1999年卫生部颁布的《常用耳毒性药物临床使用规范》的要求,6岁以内的儿童是禁用耳毒性药物的。
1999年,国家颁布了《常用耳毒性药物的临床使用规范》,公布了30种容易导致耳聋的药物,而这其中最常用的药物就有十多种:链霉素、庆大霉素、卡那霉素、小诺霉素、红霉素、氯霉素、盐酸万古霉素、阿司匹林、奎宁、速尿、利尿酸。其中氨基甙类抗生素的耳毒性在临床上最为常见,该类药物有明显的耳、肾毒性,小儿患者应尽量避免应用。临床有明确应用指征且又无其它毒性低的药物可供选择时,方可选用该类药物,并且要在治疗过程中严密观察不良反应。有条件者应进行血药浓度监测,根据其结果个体化给药。
对儿童应用如下抗菌药可能发生的不良反应
抗菌药物
不良反应
发生机制
磺胺药
脑性核黄疸
磺胺药替代胆红素与蛋白的结合位置
喹诺酮类
软骨损害(动物)
不明
四环素类
齿及骨骼发育不良,牙齿黄染
药物与钙络合沉积在牙齿和骨骼中
氨基糖苷类
肾、耳毒性
肾清除能力差,药物浓度个体差异大,致血药浓度升高。
万古霉素
肾、耳毒性
同氯基糖苷类
磺胺药及呋喃类
溶血性贫血
新生儿红细胞中缺乏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
氯霉素
灰婴综合征
肝酶不足,氯霉素与其结合减少,肾排泄功能差,使血游离氯霉素浓度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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