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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加盟合同纠纷仲裁案
发布日期:2012-06-28    作者:110网律师

案件类型:合同纠纷仲裁
案 由:特许加盟合同纠纷
申请人:宋军伟,男,1981年11月27日生;地址:上海市南汇区万祥镇**村路**号.
代理人:高敬杰律师
第一被申请人: 孙炎,男,1971年5月3日生,身份证号码:32042119710503091X;户籍地:江苏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马家巷村委孙家村44号.
第二被申请人: 依歌云裳时装(深圳)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陈达祯,
文书送达地址:广东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二路526栋203;邮政编码: 518028
基本案情:
申请人2009年6月20日与第一、二被申请人签订特许加盟合同(欧纳菲特许合同书),合同期为2009年6月20日至2010年6月19日;为此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交纳了5000元特许加盟费,10000元品牌保证金;60000元的货款. 因第一被申请人在2009年9月,通知申请人宋军伟,它不再代理“欧纳菲”品牌,并要求申请人宋军伟转售其它品牌服装,申请人宋军伟不同意。
经过申请人宋军伟的多次要求,第一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孙炎与宋军伟于2009年12月10日进行进行服装盘点清算,第一被申请人欠申请人宋军伟货款49501元。
因第一被申请人提前终止合同,故其应将保证金、加盟金退还宋军伟,共计15000元。
因第一被申请人的提前终止合同,给申请人宋军伟造成了重大损失,房租、装修费、物业管理费等,共计110145.2元,此直接经济损失应由违约方承担。
因第一被申请人是第二被申请人的办事处,是第二被申请人的代理人,因此第二被申请人应负连带责任。

申请人请求仲裁庭裁定被申请人退回申请人交纳的保证金10000元;加盟金5000元;货款49501元; 赔偿申请人的直接经济损失110145.2元;并承担申请人支付的律师费。
办案过程及结果:
本律师于2010年6月接案后,与原告进行了详细沟通,审阅了本案的相关材料并协助原告收集整理相关证据,给原告指出本案中原告存在的法律风险及优势所在;代理律师于2010年6月22日代理原告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从2010年7月到2011年1月11日期间,依歌云裳时装(深圳)有限公司依各种理由提出《仲裁异议》两次,仲裁庭均支持申请人代理人驳斥意见,驳回依歌云裳时装(深圳)有限公司的仲裁异议;仲裁庭于2011年1月11日开庭审理,经过近三个小时的激烈仲裁庭举证、质证及辩论,庭审中依歌云裳时装(深圳)有限公司始终拒绝承认与申请人宋军伟存在加盟合同关系。仲裁庭于2011年4月29日下达了裁决书,裁决依歌云裳时装(深圳)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付各款项共计127196元,。

注1:申请人宋军伟为了要回要加盟保证金及货款与被申请沟通了无数次,被申请人孙炎依歌云裳时装(深圳)有限公司来回踢皮球,均拒绝退回钱款及赔偿损失。
注2:宋军伟签订“特许加盟合同”上的盖的是“依歌云裳时装(深圳)有限公司上海办事处”的章,不属于在工商局备案的公章,给宋军伟维权带来了巨大障碍。
社会效果及启示:
现在社会上特许加盟项目很多,其中有很多属于骗人的,有些特许加盟公司信用很差,服务很不到位,在加盟中依各种理由损害加盟者的合法权宜;本案中被申请人孙炎与依歌云裳时装(深圳)有限公司来回踢皮球,均拒绝退回宋军伟的钱款及赔偿损失。希望通过本案,渴望加盟品牌店发家致富的人,吸取点教训,不要轻信特许加盟项目商家许诺;除了加盟公司商业信用进行调查外,对加盟合同更要认真审查,必要时可以请律师起草审查合同,以免自己的合法权宜得不到保证;自己权宜受损时,要积极起诉维权,不懂,要及时请律师代理,这样才能保证自己的损失得到合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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