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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校验申请(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20C021-03
事项名称: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办理机构: 北京市卫生局行政许可大厅
办公地址: 北京市宣武区枣林前街70号B座1层东北门“中环办公楼窗口大厅”内(南邻南菜园街1号北京中环假日酒店)邮编:100053
乘车路线: 56、423枣林前街西口下车南行过十字路口西侧;5、49、53、122、381、410、456、676、716、732、800、939、运通102椿树馆街下车东行至诺林大酒店斜对面
联系电话: 83978212 83978213 传真:83978212
监督电话: 65066969
相关网址: //210.75.201.203/xzxkdt
备注:

办事程序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取得市卫生局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的所有医疗机构,于校验前三个月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校验手续,校验期为:
(一)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3年校验一次;
(二)其它医疗机构(包括营利性医疗机构):1年校验一次。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填写的《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一式两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
3、医疗机构评审合格证明;
4、财务审计报告(资信证明);
5、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二)注意事项:
1、填表要求用钢笔、签字笔或打印,文字要求简练、清楚,不得空格,网上下载表格不得改变其样式和规格。
2、凡要求的资料要按顺序提交并用A4纸打印或复印且在每类资料封面上加盖单位公章。

三、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对符合标准的,即时作出批准决定,将校验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交付申办者。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2、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四、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北京市卫生局行政许可大厅
2、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区枣林前街70号B座1层东北门“中环办公楼窗口大厅”内(南邻南菜园街1号北京中环假日酒店)  邮编:100053
3、乘车路线:56、423枣林前街西口下车南行过十字路口西侧;5、49、53、122、381、410、456、676、716、732、800、939、运通102椿树馆街下车东行至诺林大酒店斜对面
4、联系电话:83978212  83978213  传真:83978212
5、监督电话:65066969
6、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13:00-17:00,节假日除外
7、网    址:
//210.75.201.203/xzxkdt

样表下载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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