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你身边》栏目的法律咨询系列之七------《扬子晚报》2012年6月21日A51版
接听时间:20日 上午9:30-11:30 下午1:30-3:30
在线律师:曾金峰(江苏宁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先生:2009 年初,我公司与购房者签了一份售房合同。当时双方约定,2009年底购房者付清房款;若期满后90天内未付清房款的,我公司有权解除售房合同并获得相应赔偿。后来,那位购房者按约付清了首付款,银行贷款也已到位,但尾款一直没付。我公司于2011 年初曾发函给那位购房者要求支付尾款,但一直没有回音。后来此事一直没有解决。请问,我公司现在还能和那位购房者解除合同或追讨未付的房款吗?
曾律师:从你陈述的情况看,你公司遇到的是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的问题。《合同法》第95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其中,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的合理期限为3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你们在售房合同中只约定了解除权行使的条件,而对于行使期限没有约定。由于你们已经约定购房者2009年底期满后90天内未付清房款的,你公司有合同解除权,并可要求购房者支付相应的赔偿金。从时间上来说,2010 年3月底前,你公司即可行使合同解除权。据此,从2010年3月底起算,现已超过了一年的期限。因此,如果你公司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解除权的,该权利消灭。你公司可以尽快在诉讼时效内到法院起诉,要求这位购房者支付尾款及承担违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