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确定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行政机关和第三人往往对原告的起诉期限进行抗辩。寄希望通过审查起诉期限的办法,把原告的请求挡在法律保护之外,然后自己违法违反程序行为不再得以追究。
对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期限,主要有行政诉讼法39条及关于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41条和42条。
关于起诉期限如何计算,应分以下三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同时,知道了诉权或起诉期限,其起诉期限应从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种情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时未被告知诉权或起诉期限,此时的起诉期限应结合《若干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之规定,从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计算,但从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如相对人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1年零10个月知道了诉权、起诉期限的,则其起诉期限只有两个月了,如在2年后知道了诉权、起诉期限,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受理后应裁定驳回起诉。本文所列案例就是属于这种情形的。
第三种情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又不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则其提起诉讼的时间不能超过5年或20年。如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的第19年零11个月才知道内容的,其提起诉讼的时间不能超过20年,起诉期限只有1个月了。
在对《解释》第四十二条进行正确理解的同时,要注意排除两种理解。一种是不论相对人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时,是否知道了诉权或起诉期限,一律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计算。另一种是不论相对人是何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一律按5年或20年的期限计算。这两种理解都是不正确的。前者是忽视了相对人对诉权和起诉期限的知情权,后者是相对延长了相对人的起诉期限。《解释》第四十二条关于5年或20年的规定,是一个绝对期限,并非相对期限,体现了行政诉讼法对相对人诉权的有限保护原则。如相对人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1年内已知道了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若仍允许相对人在5年或20年内提起诉讼,将不利于行政法律关系的稳定。
来源 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