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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死亡赔偿金与伤残赔偿金是否应予支持的法律适用问题
发布日期:2012-06-21    作者:110网律师

实务中,受害人关于死亡赔偿金或伤残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一般会在这两种案件中涉及,一是受害人死亡或造成身体残疾的民事侵权案件中;二是受害人死亡或造成身体残疾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民事侵权案件中关于是否支持死亡赔偿金和伤残赔偿金的问题,各级法院在具体案件的法律适用中,均没有出现太大的偏差。但是对于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各级法院对于是否支持死亡赔偿金和伤残赔偿金的观点和做法则存在着巨大的差异,甚至是作出截然相反的判决。
其实,这个问题不应该存在有的法院支持,有的法院不支持的问题。可以说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这几部司法解释中已经不应该存在法律适用不统一的问题了。首先,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19日施行了《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47号)(一下简称规定),该《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又于2001年3月10日施行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至此,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过程中,依据上述两个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被害人的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是正确的。但是,这种情况应该可以持续到2004年5月1日(不包括截止2004年5月1日尚未审结的案件)。因为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26日公布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以下简称人身赔偿解释),该《人身赔偿解释》于2004年5月1日起实施。该《人身赔偿解释》在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分别规定了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及其计算方法,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书第275页第八部分已经十分明确的说明,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的性质已经不是精神损害抚慰金了,而是残疾者家庭和死者家庭整体减少的家庭收入。也根据《人身赔偿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解释》的第九条规定实际上已被废止。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不支持受害人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法律依据已经被废止,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人身赔偿解释》的相关规定作出正确的判决,以依法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另外,一般民事案件中受害人能得到相应合理赔偿,而在身心受到更大创伤的刑事案件中不符合法理,更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规定。所以各级人民法院在今后的审判实践中应正确理解和适用相关的法律规定,以统一执法尺度,维护和捍卫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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