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深圳龙华大浪民治资深婚姻律师
发布日期:2012-06-20    作者:110网律师
婚前协议中赠与房产的约定及效力
涉及房产转让的这类婚前或婚内的财产约定,其法律性质为赠与协议。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欠款规定。《合同法》第187条同时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实践中,即便是经过公证的婚前房产赠与,只要公证协议是以协议双方办理登记结婚手续作为公证实质要件存在的,若协议双方最后没有登记结婚,且房产没有登记过户,那么一方起诉另一方要求房产过户是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的。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