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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私借的债务离婚时的连带偿还责任
发布日期:2012-06-19    作者:110网律师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私借的债务,离婚的时候另一方在什么情况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又在什么情况属于个人债务。律师将通过案例对这个问题做出解答。 【案情经过】
郑某与邓某系夫妻关系,2010年1月双方通过法院判决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双方在庭审过程中均表明无夫妻共同债务。但是2010年3月,第二被告邓某突然接到法院的传票,原告田某将自己列为被告,要求连带偿还郑某所借的35万元借款。田某在诉状中表述道:2009年2月,郑某向田某借款35万元,双方约定一年后偿还,但是到期后被告郑某并未偿还,因此原告将郑某和邓某作为被告告上法庭,要求两人连带偿还该笔借款。田某还向法庭出具了一份借条,借条尾部的签名是郑某,借款用途是用于企业经营,而这家企业实际上时郑某与他人合办的一家合伙企业。因为该借贷关系是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所以原告将邓某也列为共同被告。
面对突如其来的诉讼,邓某辩称:不知道郑某在外借款,并且该借款明确写明用于企业经营,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因此该债务应认定为郑某的个人债务,自己不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况且自己现在已经和郑某离婚,双方在法庭上也明确表示没有共同债务。所以足以认定这笔债务是郑某的个人债务,自己不需要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律师说法】
该债务是否应当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两被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通常来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不管是以两人名义还是一人名义,这样认定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是这毕竟是个原则性的规定,除此之外,法律还列举了一些例外情形,比如:
(1) 如果未在借条上签字的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另一方之间明确约定该债务为签字一方的个人债务,那么,未签字方可以不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2) 如果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并且债权人也知道这一事实,那么对于一方名义签下的债务,另一方可以不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3) 如果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仍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另一方也无需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通过以上的原则性规定以及例外情况的列举,基本上对于一方私借的外债的处理方式都会有所了解和认识。本案中,郑某向田某借款35万元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并未直接用于家庭生活,但是用于夫妻双方都认可的企业经营活动,并且企业的经营所得也用于家庭生活,所以在此情况下,邓某的抗辩就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该笔债务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审判结果】
法院通过对借条真实性的鉴定、田某与郑某之间的往来账目以及企业其他股东证明的审查,法院认为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存在并且合法有效。对于郑某经营企业的做法,邓某也是明知并且予以支持的,所以法院认为两被告对该笔债务要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虽然双方目前已经离婚,但是这不影响两人履行对债权人田某的债务。判决郑某和邓某连带偿还原告35万元。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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