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国明与刘水定的外娚女张某是夫妻,1999年王国明在妻子张某的介绍下从刘水定处借款10000元用于养鸡,并出具了借条。此后王国明陆续归还了4000元借款。后王国明与张某因感情不和离婚,该笔借款约定由王国明负责偿还。2008年王国明与另一女子朱小华再婚。2009年5月9日,刘水定到王国明住处追索尚欠的6000元借款。当时王国明不在家中,其妻朱小华在归还1000元借款后,重新出具一张欠条给刘水定,该欠条载明:“今欠到刘水定人民币伍仟元正此据经欠人朱小华 2009.5.9。”此后,刘水定就该笔欠款追索未果,遂诉至法院。
【分歧】
妻子帮丈夫还款后重写欠条,本案的案情在生活中极为常见。但本案中这笔欠款债权人该向谁要,却有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这笔欠款债权人应该向丈夫王国明要。理由是:该借款是丈夫王国明借的,并且借款时间是在与妻子朱小华结婚之前。因此,这笔债务系丈夫王国明的婚前个人债务。债权人刘水定到王国明住处追索欠款,因为他不在家,其妻帮其归还部分款后重书欠条。在重新书写欠条时,由于是妻子朱小华经手,她不能代写丈夫王国明的名字,只能署她本人的名字。实际上该欠款与她没有任何关系,要还钱还是应该找丈夫王国明。
第二种观点认为,这笔欠款债权人应该同时向丈夫王国明和妻子朱小华要。理由是:虽然借款是丈夫王国明写的借条,但王国明和朱小华现在是夫妻关系,因此该笔欠款应该认定为是王国明与朱小华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人共同偿还,因此还钱应该找他们夫妻二人。
第三种观点认为,这笔欠款债权人应该向妻子朱小华要。理由是:俗话说,冤有头,债有主。法律讲究证据,这笔借款有欠条有证,之前欠条是丈夫王国明写的,还钱就找丈夫王国明要;后来欠条改由妻子朱小华写的,那也自然就找妻子朱小华还钱。
【评析】
笔者同意按第三种方案解决,理由如下:
1、该笔借款是王国明婚前个人债务。王国明于1999年从刘水定那里借来用于养鸡的,当时王国明与刘水定外娚女是夫妻,该笔借款是他们两人的夫妻共同债务。后来他们两人离婚,该笔借款双方约定由王国明负责偿还。王国明于2008年与朱小华再婚,该笔借款应认定为系王国明的婚前个人债务,与现任妻子朱小华无关。
2、朱小华重新写欠条的行为属债务转移。2009年5月9日,在刘水定要王国明住处追索欠款时,妻子朱小华在归还1000元后,以自己名义重新写下一张新的欠条,债权人刘水定也接受了该欠条。这个行为,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其实已经成立了一个债务转移的法律关系。
所谓债务转移,又称为债务承担,是指合同的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协议将合同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债务转移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转让的债务需为合法有效的债务,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为非法的债务当然是不允许转让的。2、转让的债务具有可转移性而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专属于自身的债务必须由债务人亲自完成,因而不能进行转让。3、债务人转让债务必须得到债权人的同意。这是这一制度的核心内容,债务人与第三人如欲发生债务转移,应当获得债权人的同意。债权人的同意有明示与默示两种表示形式,前者需要债权人以明确的作为表示出对债务转移的同意,后者主要表现为接受第三人的履行与向第三人请求履行。
综上所述,本案中朱小华收回王国明的借条后,以其个人名义出具欠条到刘水定,实际上是王国明将其债务转移给朱小华,朱小华自愿受让该债务的行为,债权人刘水定自愿接收朱小华的欠条的行为是对王国明与朱小华之间的债务转移的认可,该债务转移行为成立并合法有效,朱小华作为新债务人应该按约定承担归还欠款的义务。合议庭也采纳了这种意见,判决朱小华限期向刘水定支付欠款5000元。
作者:李艳云
作者单位: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