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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乙拒绝归还手机的行为如何认定
发布日期:2009-07-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甲于2月3日向乙借用一台彩电,乙于2月6日向甲借用了一部手机。到期后,甲未向乙归还彩电,乙因此也拒绝向甲归还手机。  

  关于乙的行为,有下列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乙的行为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乙的行为是行使不安抗辩权;第三种意见认为乙的行为是行使留置权;第四种意见认为乙的行为是行使抵销权。  

  对上述四种意见评析如下:      

  一、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了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依据。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到履行期时其享有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权利。当事人享有的这种拒绝权在合同法理论上称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其适用条件之一就是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债务。互负债务,指双务合同所生之债务。双务合同即双方互负义务,双方的债务负担具有不可分离的紧密关系的合同。这种互负债务,要求双方债务具对价或牵联关系。本案甲借乙的彩电和乙借甲的手机是借用合同的关系。双方的归还义务不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产生的债务,不存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因此,第一种意见是错误的。                   二、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了不安抗辩权的情形。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法律设立不安抗辩权,目的使其在对方无力履行的情况下享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不安抗辩权的发生,需基于双务合同,且当事人之间具有对价关系。单务合同不发生不安抗辩权。双务合同成立后,后履行的当事人发生变化,导致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这种变化包括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丧失商业信誉和其他丧失、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本案甲、乙的债务不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产生互负债务,也不具备对价关系,不适合不安抗辩权发生的上述情形。乙的行为不是行使不安抗辩权。因此,第二种意见错误。                      

  三、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债权获得清偿之前留置并拒绝归还依约占有的债务人财产的权利。是一种担保物权。占有物须是债务人的动产。留置权的取得条件:1、基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2、债权已届清偿期。3、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所谓牵连关系是指债权人对动产的留置权与债权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产生。如果动产与债权无关,则不能成立留置权。本案乙借甲的手机与甲借乙的彩电没有牵连关系,乙的行为不存在行使留置权的适用条件,乙也就不可能行使留置权。因此,第三种意见的说法错误。            

  四、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各以其债权充抵债务的履行。 抵销应具备的条件: 1、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2、当事人双方互负到期债务的。3、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债务种类、品质不相同,原则上不允许抵销。对照本案,甲乙虽然互负债务,但两人所负债务的给付种类不同,依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乙的行为不能认定是行使抵销权。故第四种意见的说法也是错误的。           

 作者:定南法院 钟宗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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