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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的教唆行为如何认定
发布日期:2008-07-1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情:
    被告张道富与原告柳云山之兄柳富洋因琐事素有积怨,双方多次发生争吵。2002年10月1日下午2时许,张道富约集张远波、李朝阳到柳家欲找柳富洋生事,恰巧柳富洋已外出,张远波遂向柳云山打听柳富洋的下落,柳云山称自己已不清楚,张远波认为柳云山未说真话且态度强硬,遂上前抓住柳云山将其拉到竹林处按倒在地,并用脚踢柳云山的头、胸、颈部。张道富见状,不仅不予制止,反而在一旁大喊:“你们尽管给我打,打死都没关系”。被告李朝阳也随即上前脱下所穿的皮鞋殴打柳云山的头、胸、颈部等处,邻居拨打110电话报警后,三被告才匆匆离开纠纷现场。

    柳云山伤后,经纳溪区人民医院诊断为:头、胸、颈部多处软组织挫伤;轻度脑震荡,住院治疗二十余日,共造成医疗、误工、护理等经济损失3371元。伤愈后,柳云山起诉要求张道富、张远波及李朝阳的监护人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评析:

    对于本案中被告张远波直接用脚踢原告头、胸、颈致其受伤,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和被告李朝阳作为未成年人将原告致伤,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均没有争议。但对被告张道富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应否对原告柳云山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则有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张道富在整个纠纷中,动口不动手,没有直接实施致伤原告柳云山的侵权行为,不是同期侵权人,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般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要件:1、行为人实施了侵权的违法行为;2、造成了损害损害;3、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就本案而言被告张道富并未实施侵害原告柳云山身体健康的行为,作为旁观者未制止张远波、李朝阳殴打原告仅应受到社会舆论和道德的谴责而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不应将张道富列为被告。

    第二种意见认为:在纠纷过程中,被告张远波在竹林处用脚踢原告时,被告张道富在一旁用语言进行教唆,正是在张道富语言的鼓励、支持和唆使下,被告张远波才继续殴打原告,作为未成年人的被告李朝阳也上前用皮鞋殴打原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8条的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教唆、帮助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因此,应认定,张道富与张远波、李朝阳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均为共同加害人,对原告柳云山身体受到伤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张道富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按照民事侵权行为的一般理论,共同侵权行为分为简单的共同侵权行为和复杂的共同侵权行为两种形式,简单的共同侵权行为,是指各个共同加害人都是实行行为人,各个共同加害人都实施了致害他人的侵害行为。复杂的共同侵权行为则包括实行行为人,教唆行为人(造意人)和帮助行为人(帮助人)三种类型,其中教唆行为人和帮助行为人在侵权过程中均不直接实施加害行为,而以其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与实行行为人的加害行为之间形成一个紧密联系着的整体,从而成为共同侵权行为中的共同加害人。具体而言,教唆行为人,是指利用语言对他人进行开导、说服,或通过刺激、利诱、怂恿等办法使被教唆者接受教唆人的意思,并从事某种侵权行为的人。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具体分析将被告张道富作为共同侵权人的理由:

    其一,张道富的教唆行为和张远波、李朝阳作为实行行为人的加害行为在因果关系上存在着一致性。被告张道富的语言表示,并不是孤立的与外界毫无联系的现象,而是出于伤害原告的目的,对实行行为人张远波、李朝阳的侵害行为给予赞助、支持、鼓励。因此,可以说没有张道富的教唆行为和张远波、李朝阳的加害行为的结合,就没有原告柳云山伤害后果的产生。张道富的行为和张远波、李朝阳的行为具有一致性,是导致原告人身伤害的原因。

    其二,张道富的语言教唆行为与张远波、李朝阳的实行行为主观上存在着过错的一致性。教唆行为人与实行行为人在主观过错上,表现为致他人伤害的意思联络,即明知实行行为人张远波、李朝阳的行为会造成原告柳云山伤害的结果,却采取唆使帮助的形式,希望或放任这种损害结果的发生。双方加害意图在心理上发生了联系,形成了共同加害他人的故意。

    其三,张道富的教唆行为与张远波、李朝阳的实行行为具有违法的一致性。语言也是行为的表现方式之一,唆使或鼓励他们致人伤害的语言行为本身也具有违法性。因此,教唆行为的违法性和实行行为的违法性结为一体,共同侵害国家保护的自然人的生命健康权,那种认为语言上的教唆行为是动口不动手,没有直接侵害受害人的生命健康权,因而不具有违法性的观点,显然是错误的。

    正是由于被告张道富的教唆行为与被告张远波、李朝阳的实行行为之间具有以上三个方面的一致性,被告张道富才作为共同侵权人,对原告柳云山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 四川泸州纳溪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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