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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法律信仰与抗争精神——访杨统河律师
发布日期:2012-06-15    作者:杨统河律师

本期高端访谈 律师的法律信仰与抗争精神——访杨统河律师发布日期:2012-06-13 13:31:58来源:法律网作者:司南 中顾法律网司南:人无信不立,法不能自行。术业有专工,道与术相和。作为一名律师要有着法律信仰,有着法律精神。杨统河律师以伟大法学家鲁道夫.冯.耶林的“为权利而斗争”为执业理念,勇于探索复杂疑难涉法问题,迅速以骄人的业绩在业界引起震荡。这不失为我们很多青年律师学习的偶像。本期访谈邀请济南律师杨统河谈一下法律信仰和抗争精神。
■嘉宾风采

图为杨统河律师与岳成律师合影
■本期访谈
  一、抗争精神是律师业的生命力之所在!
  我国《律师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这一规定,明确了我国律师的职业使命就是抗争——因为不抗争就无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无法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无法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无法实现律师法规定的神圣职责!
  由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限,以及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变化,人们生产或生活等社会活动中常会出现不和谐的音符,产生种种不平等的因素,使权利受阻碍,甚至遭非法侵害、剥夺。有阻碍就必须有疏通,这是现实需要。基于这种社会活动的现实需要就产生了律师制度,出现了以专门维护权利为职业的律师。只有律师积极参与“权利疏通”,公民的权利才能真正得以实现。只有律师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积极维护法律的实施,我国社会才能真正进入法治社会。
  所以,为权利而抗争是律师的职业本能,我国法治社会要得以真正建立就必须要求律师具有不畏强权的抗争精神。
  律师抗争精神可以分为两个方面的含义:
  一个是,律师要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去抗争;
  另一个是,律师要为自身的合法权益去抗争。
  (一)律师要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抗争
  我国《律师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这一定义,实际是直接规定了律师必须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去抗争——因为不抗争,你就无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当事人的信任和满意——也就没有当事人聘请你。无人聘用你就不能生存,生存都不能保障,作为律师还谈什么事业和发展?!
  所以,抗争精神是律师生存所必须,是律师业生命力之所在!
  几乎律师参与的每一个案子,都有其抗争的身影;抗争甚至贯穿于每一个案子的始终。下面举例说明。
  1、立案权的抗争
  立案,是诉讼的第一个程序。
  我们很多同学可能旁听过法庭开庭的过程,知道律师在法庭上的抗争,但是,可能很少有同学知道,在立案阶段,有时我们也会遇到阻碍,也需要我们进行抗争。
  [女孩恋爱自杀立案案例]准备这堂课的时候,我们就遇到了这么一个案件:两个年轻人谈恋爱,因感情问题女青年想不开自杀了,自杀前发短信告诉了男方,说“我要离开你了”,男方反应迟缓,没能阻止这一悲剧的发生!家属找到我们,要起诉男方。事情发生在济南市某区,两个年轻人家都是市郊某县的。这是个侵权纠纷,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原告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起诉。我助理为自己办案方便首先找到区法院,但是,区法院可能是考虑到这个案子特殊不好判,不给立案,理由是双方都在某县,按照方便原则应当到县法院起诉——我们妥协能解决问题也不愿意抗争,毕竟抗争是很累的事情,但又到了县法院,县法院也不给立案,说案件发生在某区,区法院立案更方便到公安调材料。
  这么简单的一个案子,从立案就受到了阻碍,两家法院相互推诿,怎么办?——只好抗争!
  助理问我:“如果最终立不上案怎么办?”我说,这么清楚的一个法律问题,如果我们办不了,立不上案,我们律师就没法生存!所以必须立上,不存在如果!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立案管辖的选择权不在你法院而在我原告!
  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也明确规定:“符合起诉条件的,应依法予以受理;不得以案件复杂、疑难以及实体上处理无依据为由拒绝受理。”你哪个法院敢出裁定说不应受理?!
  我们再交涉,结果还不错,县法院不只受理了这个案子,还组织了诉前调解,当事人也很满意。——不抗争,这个案子就立不上,诉讼的第一步就迈不出去,还谈什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 [2] [3] [4] 后一页>> 写在后面作为一个律师要有着基本的法律精神,要懂得运用自身的法律知识来维护公平正义。在面对各方的挑战时要有着顽强的抗争精神。这才是一个真正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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