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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杨统河律师抗争实践案例从6万6到47万
发布日期:2008-07-19    作者:杨统河律师
东济南杨统河律师抗争实践案例从6万6到47万 近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作出(2007)槐民再初字第1号判决,撤销了原判令被告支付6.6万元的(1996)槐法民重字42号判决书,改判决本案被告宋某某支付借款及承包费等共计47万元. 1996年槐荫区某村委会起诉村集体企业承包人宋某某,要求交纳承包金、返还借款、赔偿违约金等,在诉讼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约定被告向原告支付29万元。后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告以调解书没有送达未生效为由申诉,槐荫区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本案重审,并于2005年5月16日作出重审判决,判令被告10日内向原告支付承包费6.6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村委会不服,于2006年向槐荫区人民检察院申诉,槐荫区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7月21日立案审查,并报济南人民检察院,济南市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9月21日作出济检民抗[2006]58号《民事抗诉书》,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要求依法再审,经槐荫区人民法院再审,2007年11月2日作出(2007)槐民再初字第1号判决,撤销了原判令被告支付6.6万元的(1996)槐法民重字42号判决书,改判决本案被告宋某某支付借款及承包费等共计47万元. 山东济南中威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杨统河律师作为村委会方面代理人,全程代理了申请抗诉和再审程序。这是杨统河律师2006年向槐荫区人民法院成功提起再审的第三起生效判决,也是槐荫区人民法院2007年作出的第一个再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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