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部门:市场调控处
依 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41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3.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及《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
收费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时 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特殊情况,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程 序: 一、申请 (一)新设成品油零售企业(加油站)经营资格 1.申请内容包括:由申请人提出申请,说明申请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加油站等基本情况、新设的理由、经营的具体方案等;提供新设成品油零售企业(加油站)所需的申请材料;审批表报区(县)商务局审核同意后,报市商务局审批。 2.申请条件的依据:符合许可项目依据规定的各项要求。 3.申请方式:申办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由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直接送达。 4.申请材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可上网查询并下载审批表): (1)填写《北京市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审批表》; (2)企业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加油站情况及经营的具体方案等; (3)发展改革部门核发的加油站项目核准文件; (4)提交与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合格的成品油批发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7)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加油站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交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8)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 (9)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设用地批准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书》; (10)规划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1)建设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投资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不需要提供此证)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12)消防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13)环保部门核发的《加油站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批复》; (14)气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北京市建筑物防雷安全检测证》; (15)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加油机经计量检验合格的《检定证书》、加油站计量监督员及加油员上岗证; (16)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安全资格证书》; (17)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或《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 (18)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供本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9)审核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 5.提示强调: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申办企业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后,必须在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成品油经营活动。 (二)本市对内加油站申请对外经营资格 1.本市非经营性质的内部供油的加油站(点)申请对外经营、加气站改建为加油站、只供应柴油或煤油的农村加油点改建为对车辆供油的加油站,按照申请加油站经营资格的条件和程序申请办理。 2.为防止盲目扩大规模,本市加油站改建、迁建、扩建,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违者要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受理 1.受理(条件)标准:符合申请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受理(条件)标准的依据 :符合《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3.受理岗位:北京市商务局商务服务中心业务五科经办人员。 4.岗位职责 : (1)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2)对材料不齐的,要一次性告知申办人补齐所需材料并制发相关文书;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要说明理由并制发相关文书; (3)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即时受理并出具相关文书。 5.受理审查时限:自接受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不予受理或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决定或通知。未按期做出告知通知的,自接收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审查 1.审查标准 : (1)符合申请条件并符合法定形式; (2)提供的申请文本符合要求,申请材料规范、有效。 2.审查依据:符合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需提交的各项材料要求,成品油零售企业需经所在区(县)商务局主管局长签署意见、签字盖章。 3.审查岗位:市商务局市场调控处经办人员、主管处长。 4.岗位职权: (1)经办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2)主管处长: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根据经办人的意见提出复审意见。 (3)须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4)在法定期内不能做出决定需延长期限的,告知申请人。
四、决定 1.审定标准: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2.审定岗位及职权:主管局长;根据经办人员、主管处长的审查意见,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3.审定结论及送达:对于批准的成品油零售企业,向申请人制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并告之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4.审定送达时限:自批准之日起10日内。
五、监督检查举报电话 行政许可事项政策咨询电话:85163121(商务服务中心业务五科); 65248518、85163133(市场调控处)。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1:30,13:30-17:00。 办理地址、邮编:东城区朝内大街190号 市商务局一层办公大厅8号窗口(100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