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容及最终批准单位
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当向省经贸委提出申请,省经贸委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二)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省政府令第106号),《关于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实施意见》(国经贸易[1999]637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1]107号)。
(三)申请条件
1.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2.具有全资或控股的、库容不低于4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
3.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4.油库及其它设施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5.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
6.符合成品油批发网络发展规划的要求;
7.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四)需要提交的材料(一式两份)
1.申请报告;
2.填报成品油批发企业经营申请表;
3.当地县级以上工商、税务、国土、规划、建设、消防、安全监管、质监、防雷、环保等部门核发的附属油库及其码头、铁路专用线的相关证照或验收合格意见书(即土地使用证或合法使用土地的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消防工程验收合格意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质量保证体系合格证、防雷设施合格证、排污许可证等,码头、铁路专用线提供相关部门同意投入使用的证明或文件。以下类同)的复印件;
4.成品油供应渠道的有关文件或合同;
5.油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职责、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预案等相关管理制度;
6.油库油品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专职管理人员上岗证明;
7.油库正面、罐区、码头(铁路)彩色4R照片各1张。
(五) 程序
企业向省经贸委提出申请→省经贸委组织审查→上报国家商务部审核并颁发《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六) 时限
省经贸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上报工作。
(七) 是否收费
不收费
(八) 经办处室
电力能源处
(九) 联系电话
(020)83133376、(020)83135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