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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高发致不稳定因素增多——对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检察院办理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调研分析
发布日期:2012-06-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正义网
【关键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2011年以来,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检察院先后受理了多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这些案件涉及到的资金数额特别巨大,被害人数众多,造成的损失十分严重,给社会带来了很多不稳定的因素,及时正确处理这些案件对于妥善化解社会矛盾、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1年以来,该院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11件16人,涉案犯罪嫌疑人均被执行逮捕措施。此类案件案发时间主要集中在最近三年,其中2010年1件2人、2011年8件12人、2012年1-4月2件2人,以2011年发案最多,占案件总数的72.7%。涉案总金额达5.1亿多元,最少的有600多万元,最大的上亿元。

二、案件主要特点

1、涉案数额特别巨大。这11件案件中涉案数额1000万元以下2件,1000万元至3000万元以下5件,6000万元至1亿元以下1件,1亿元以上案件3件。三起涉亿元大案分别为冯士珍、石平夫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1亿元,马希海与其妻子吴桂荣、其弟马希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66亿元,李刚、梁焱妮夫妇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1.17亿元。

2、被害人数特别多。被害人有个体经营户、国家工作人员、企业职工等,几乎涉及到社会的各行各业。据统计,案件涉及到的直接被害人有439人,为直接被害人提供资金来源的“下线”被害人有1300余人,因犯罪嫌疑人无法偿还借款而给被害人造成损失的资金约为3.1亿元,使被害人陷入了严重的经济困境,有的被害人家庭甚至为此倾家荡产。如冯士珍、石平夫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就有直接被害人54人,给被害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7000余万元,最多的一名被害人吴建生损失约700万元,而吴建生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其同学、朋友、亲戚等共18人。

3、案发时间跨度长。大多数案件都是被害人因犯罪嫌疑人无法归还其借款或得知犯罪嫌疑人逃跑后才到公安机关报案而案发。从查处的案件来看,犯罪嫌疑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已发生多年,持续时间长,因犯罪嫌疑人在资金断裂之前能按时支付被害人的借款和利息,犯罪难以被揭露。如冯士珍、石平夫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从2000年开始至2010年案发有10年时间;李刚、梁焱妮夫妇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从2006年开始至2011年11月案发持续近5年时间等等。

4、犯罪危害性大。此类犯罪不但给被害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而且对银行、担保公司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部分犯罪嫌疑人通过成立多家公司、借款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等形式大量从银行贷款,最后造成银行贷款无法归还。如犯罪嫌疑人何卫东先后成立5个公司,从多家银行贷款8500多万元,至案发欠银行3400余万元无法归还。担保公司为了赚取利息差或收取担保服务费,吸收社会公众资金高息转借给犯罪嫌疑人或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服务,因犯罪嫌疑人无力还款,担保公司一方面自己要承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另一方面还要为担保服务承担连带民事责任,这对担保公司产生了巨大的冲击,一部分担保公司已面临破产,这已经引发了大量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处理不好还有可能引发当事人的过激行为,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此类犯罪造成的危害后果十分严重、涉及面广,应引起有关部门高度重视。

5、挽回经济损失特别难。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开始吸收的公众存款用于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等,但由于经营亏损,他们为了弥补损失,维持运转,往往虚构需资金周转、企业扩大生产等理由,大量吸收资金用于支付前期的各种借款和高额利息,有的甚至还用于自己的高消费、进行赌博等活动,形成了“拆东墙补西墙”的恶性循环,到案发时已是债台高筑,公安机关无法为被害人追回经济损失。从查处案件的性质来看,犯罪嫌疑人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过程中虚构事实借款的行为,同时又与集资诈骗罪、抽逃注册资本罪等罪名往往交织在一起。如犯罪嫌疑人宗俊为了显示公司实力,吸收更多的公众存款,在2007年4月将注册资本为50万元的公司变更为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的芜湖吉园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其在工商部门验资后的第二天,就将借来的950万元从公司账户上抽逃归还给他人。之后,他以该公司名义先后向80多人吸收存款达3625万元,案发后给被害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3000多万元。犯罪嫌疑人宗俊已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两罪被提起公诉。

三、犯罪主要手段

1、按期支付高额利息,给予被害人高回报。犯罪嫌疑人通常以高于银行数倍的高额利息来吸引、诱惑借款人,他们支付的月利息为2%至8%不等,最高的达10%。如犯罪嫌疑人宗俊以向他人支付2%-6%的月利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625万元,至案发其先后向80余人支付利息达431万余元,占其吸收公众存款总数额的11.9%。从受理的案件来看,犯罪嫌疑人在借款时都出具相应的借条或签订借款合同,通常借用他人房屋产权证、用自己公司财产、房产作抵押或找人担保。犯罪嫌疑人在借款时就将一月或数月的利息从本金中直接扣除,以后按约定支付借款人高额利息,给他人以讲信誉、守信用、有实力的假象。犯罪嫌疑人如此反复多次借了还、还了借,使被害人对他们产生了极度信任,放松了警惕,后来是借的次数越来越多,借款数额是越来越大。

2、投资成立担保公司,直接公开吸收资金。受理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通过投资成立具有担保性质的公司,以公司或个人的名义直接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的案件共有8件10人,占总案件数的72.7%。如犯罪嫌疑人殷韦伟成立了芜湖万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犯罪嫌疑人马希海等人成立了金海房产担保置换有限公司,犯罪嫌疑人李刚、梁焱妮成立了芜湖银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等。这些担保公司都没有经过相关部门批准而违法从事吸储业务,他们首先从亲戚、朋友等熟悉的人开始吸收资金,后逐渐扩大转向社会公众。担保公司通常将吸收来的资金再以高息转借给他人赚取利息差或进行项目投资或用于支付前期借款及高额利息、个人消费等等。如犯罪嫌疑人马希海通过成立芜湖市金海房产担保置换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从2008年开始伙同其妻吴桂荣、其弟马希群向200余名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1.066亿元,这其中涉及其亲戚、朋友21人共1600多万元资金,因其支付利息2000多万元,加上经营亏损、借给他人的巨款不能收回,继而资金出现缺口导致整体崩盘,至案发给被害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8000余万元。

3、利用自己特殊身份,取得他人信任。在受理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涉及到国家工作人员犯罪案件2件3人、占总人数的18.7 %,其中公安民警1人,国有银行工作人员2人。他们作案的主要手段都是利用自己是国家工作人员这一特殊身份,取得身边熟悉的人信任,继而成功吸收大量资金。犯罪嫌疑人赵蕾、赵旭峰分别是中国银行芜湖分行康复路支行副行长、芜湖市工商银行中山路支行信贷员,其二人系兄妹关系,赵蕾利用自己在银行工作熟人多和银行工作人员身份,以投资项目、资金周转为由,帮其兄赵旭峰共向14名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827万余元。

4、大力包装自己,显示公司“强大”实力。犯罪嫌疑人通常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他们买好车、开公司、购房产,夸大公司业绩,生活中出手大方、讲义气,极力在社会公众中把自己打扮成很富有的“大老板”形象,以为自己筹集大量资金做外在宣传。大多数借款人对犯罪嫌疑人只是间接了解,对他们企业具体经营情况、吸收资金用途及是否有偿还能力不是很知情,只是认为他们很有经济实力,借钱给他们不会有什么风险,在亲朋好友的带动影响及高额利息的诱惑下,盲目跟从。如犯罪嫌疑人刘亮,原系芜湖市微型电机厂财务科长,后来自己成立了安徽龙胜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亿财工贸有限公司、芜湖佳洁盛机电有限公司,朋友、同事都知道他为人讲信用、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被害人项海鲲是刘亮的同事,其报案称因为知道刘亮有3处房产、开了三家公司、有宝马、本田奥特赛、奇瑞等车子7部,认为其很有经济实力,借款给他应该没有什么风险,于是在高息的诱惑下借给他110万元,可直至案发刘亮也没归还其本金。

5、用他人房产证抵押,帮助借款供自己用。犯罪嫌疑人利用被害人想获取高额利息、但又没有现金的急切心里,通常在熟人的介绍下要求被害人把住房、门面房等固定资产产权证交给自己。犯罪嫌疑人则利用与银行等相关部门熟悉的关系,将被害人的房产等作为抵押以被害人名义从银行贷款或从担保公司借款,然后要被害人将借款转借给自己。犯罪嫌疑人按期支付给他们高额利息,并帮被害人归还每月银行还款及利息。通过这种方式,被害人只要将房产证交给犯罪嫌疑人,到银行、担保公司办完借款签字等相关手续后就能从犯罪嫌疑人手中拿到高额利息,这使得很多手中无钱,但又想获取高额利息的人也成为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被害人。利用此方式在冯士珍、石平夫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表现的最为突出,据统计,他们以上述方式多次为20多名被害人从不同的银行或担保公司共借出资金3000余万元供他们自己使用。

6、以担保公司为对象,吸收大量公众存款。受理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以向担保公司吸收资金为主要对象的有2件3人,占受理案件总数的18.1%。这些担保公司的借款人往往与犯罪嫌疑人较为熟悉,对他们的经济实力有一定的了解,但是他们对犯罪嫌疑人借款的资金用途及是否有偿还能力并没有认真的考察,在高息的利诱下,将大额资金借给犯罪嫌疑人,最终造成重大损失。如犯罪嫌疑人何卫东在经营芜湖振兴橡塑、芜湖振兴开发、振瑞汽车部件、福瑞汽车零部件、黄山市黟水科技五个公司期间,先后以2%-6%的高息向7名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500万元,其中就有4人系从事担保公司、财务咨询公司的经营人和实际控制人,他们向何卫东提供的借款达4735万元,占涉案金额的72.8%。这类案件中担保公司的资金大多来自他们吸收的社会公众存款,因此担保公司的负责人既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犯罪嫌疑人,又成为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被害人。

四、案发主要原因

1、从宏观上看,中小企业融资难,大量的资金需求刺激了“民间借贷”市场的繁荣。受全球经济衰退、国内宏观调控、货币政策从紧影响,一些企业缺少资金,催生了民间借贷市场的活跃。特别是2008年以来,国际金融危机对国内中小企业产生了不小冲击,多数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有限,面临着资金短缺、融资难的问题,而资金链一旦断裂则威胁其生存和发展,一些企业投资人为筹集资金铤而走险、不计后果,通过多种途径向民间非法吸收存款。

2、从犯罪主体来看,追求高回报、高产出,让他们不计后果疯狂吸收公众存款。从查处的案件来看,不管是因为经营缺少资金还是将吸收的资金转贷给他人,起初都是为了追求高额的利润回报,在经营不善、甚至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他们为了维持运转,支付高额的运转费用,后期不惜用高额利息为诱饵吸收公众存款,用后面的借款支付前面的借款和利息,同时用于自己的高消费,最后因资金链断裂而案发。

3、从被害人来看,盲目投资跟风,防范意识淡薄,使犯罪嫌疑人能够源源不断吸收到公众存款。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手中有了一定的闲置资金,银行低利率与持续增长的高物价相比,影响了人们传统的投资理念,人们不愿再将钱存放在银行承受“贬值”的状况。但是,在其他投资渠道较少或需要较为专业的投资技能的情况下,出现了人们急于通过投资来实现财富的保值和增值,却缺乏相应投资渠道的尴尬局面。犯罪嫌疑人正是抓住人们这种急切、疏于防范、跟风的心理,以高回报、低风险为诱饵,吸收了大量资金。此类案件中被害人的年龄段多集中在45-70岁之间,而且他们之间都有着一定的“介绍、连带”关系,往往是几个人投资得到短暂的高回报后,又向自己的身边人进行介绍,产生了“一传十十传百”的连锁效应。

4、从管理上来看,管理部门缺位,监管措施乏力,滋生了此类案件的发生。从查处的案件来看,这些案件作案的时间持续较长,涉案的面广、人多,在社会上有较大的影响,但却没有引起相关部门的注意和管理。就如以担保公司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来说,这些担保公司都没有经过相关部门批准,无权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但却在多年没有遭到有关部门的查处,大多数案件都是因受害人的报案才被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后才浮现出来。管理松懈和缺位,是这类案件发生数量增多的重要原因。因此,对现有的担保公司加强规范管理,严格监督,急待加强。

五、对策与建议

作为检察机关,应立足于检察职能,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预防和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妥善处理可能引发的矛盾。

1、加强案件宣传。检察机关应将案件的发生特点、作案方式、社会危害性等通过多种形式在社会上进行广泛宣传,让人们对此类案件有深刻的认识和了解,增强人们防范意识,降低风险,引导人们进行合理投资。

2、加强案件查处。对受理的案件要依法从严从快向法院提起公诉,及时有效惩处犯罪;同时要从受理的案件中发现新的案件线索,建议公安机关加大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查处,要通过案件的查处达到规范管理、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目标。

3、加强执法监督。要将从案件中发现社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通过检察建议等形式及时督促有关执法部门加强对企业的管理,特别是对现有的担保公司经营范围加强监督,促进担保公司规范运行,防止此类案件的再发生。

4、加强矛盾化解。此类案件是涉众型犯罪,被害人数多、损失大。因此,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时要特别慎重,要提前做好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妥善处理案件办理过程中人们反映的各种问题,以防止群体性上访等事件的发生;同时要及时将案件中有可能出现的重大情况向地方党委、政府报告,为党委、政府当好参谋,以最大程度防止此类案件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




【作者简介】
汤恒明,单位为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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