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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特许经营法律风险(四)
发布日期:2012-06-05    作者:110网律师
七、特许经营体系被侵权的法律风险
    首先是商标侵权法律风险。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对于侵犯注册商标的行为,权利人有权向工商部门投诉,请求工商部门进行查处。同时,权利人也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其次是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风险。特许企业特有的店堂装潢、产品包装装潢等属于特许体系重要的“经营资源”,是特许体系区别于其他经营主体的主要方式,也是特许体系保持市场竞争力的主要手段之一。 在实践中,特许企业特有的店堂装潢、产品包装装潢常常会被其他经营者抄袭模仿,遭遇不正当竞争的困扰。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是该知名商品的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这里所称的“知名商品”包括知名服务。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人民法院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原告应当对其商品的市场知名度负举证责任。
    因此,为了防止和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特许企业应该注意如下问题:一、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特许企业要重视店招、店堂、店内陈设、专用器具以及其他相关产品的包装装潢的设计,形成特许体系的特色。在设计过程中,应该注意区别于市场上的通用形式,以保持特色,即形成“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只有这样,才能区别于其他经营者,并得到法律的保护。另外,在形成了特许体系特有的商品(服务)名称、包装、装潢后,应该使用商标注册、外观设计专利、著作权登记等综合手段进行知识产权保护;二、注意收集和保留“知名商品(服务)”的证据;三、一旦出现不正当竞争的情况,特许企业可以通过向工商部门投诉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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