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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特许经营法律风险(三)
发布日期:2012-06-05    作者:110网律师
四、产品责任风险
    特许人为了保证特许体系的产品服务质量,维护品牌特色和声誉,往往会要求向被特许人统一配送专有产品。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的这种买卖关系,也适用于一般的产品质量法律规定,如果特许人销售给被特许人的产品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损害的赔偿责任。
    除产品质量问题外,特许人应该充分注意专有产品的生产经营资质问题。如:有的食品或餐饮特许企业要求加盟店统一使用其配送的半成品或配料。《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如果该特许企业不具备相关食品的生产资质(如食品卫生许可证等),则该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可能导致产品供应合同无效。另外,《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对于不合法的产品,加盟店有权拒绝接受。如果由于不合法的专用产品导致加盟店无法正常营业,被特许人有权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五、虚假广告的法律风险
    条例第17条第二款规定,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同时,条例第27条规定,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17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自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上述规定,除了行政处罚外,特许人还会面特许经营合同被撤销的风险。
 
六、与加盟店经营机构有关的风险
    在特许经营中,一定要注意分清被特许人和加盟店经营机构的区别和联系。很多时候,被特许人和加盟店经营机构并不是同一主体。在实践中,签署特许经营合同的被特许人通常是自然人。作为自然人的被特许人,通常是在获得特许经营授权后,才会设立加盟店的营业机构,该营业机构可能是个体工商户,也可能是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的经营组织形式。事实上,在这种情况下,特许经营权的直接使用者是加盟店的经营机构,而非被特许人。特许经营合同中很多权利义务指向加盟店经营机构。也就是说,特许经营合同不可避免地为合同签约主体外的第三方(即加盟店的经营机构)设置了权利义务。根据合同法的原理,如果没有第三方的同意或者事后确认,合同为其设定的权利义务对其是不具有约束力。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一定要在特许经营合同中明确约定,被特许人有义务在一定时间内完成加盟店经营机构的设立工作,并在加盟店经营机构成立后,由该经营机构对特许经营合同进行确认,即由加盟店确认特许经营合同对其具有约束力。
    如果没有加盟店对特许经营合同的确认,特许人将面临特许经营合同不能约束加盟店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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