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息日郊游溺亡 单位不负责赔偿
李某在与单位同事郊游时溺亡,李某的家属以活动组织者孙某、司机张某以及李某所在的劳务派遣公司和工作的单位为被告诉至法院索要各项赔偿共计502137元。日前,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驳回李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李某本系某劳务公司派遣至一家燃气公司的司机。2011年7月,李某所在运输班的司机队队长孙某与队员一同商议到同事王某家游玩,征得王某同意后,定于当月17日运输班休息日时前往,2011年7月17日,李某、孙某等人下班后,乘坐张某驾驶的单位的班车自公司出发,前往密云县冯家峪镇石佛村王某家游玩。李某在酒后捉鱼时栽入河中,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公安机关尸检结论认为李某系酒后猝死。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同事相约郊游,属同事在休息期间的自发性出游活动,并非公司组织的集体活动,故燃气公司和劳务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孙某作为此次自发性出游活动的召集人,起到了一定的组织作用,依据诚信原则及公序良俗的原则,对其他参与人应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其对李某发生酒后猝死的后果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李某的死亡已经超出了其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张某作为司机,并非活动的组织者,且其驾车行为与李某的死亡不具有因果关系,故孙某、张某对李某的死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