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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复制企业设立(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32C015-01
事项名称: 复制企业设立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2、《电子出版物管理条例》
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不含上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时间)
办理机构: 市新闻出版局印刷复制业管理处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55号
乘车路线: 101路、109路、202、110路、674路、420路到朝内小街下
联系电话: 64081418
监督电话: 64081804
相关网址: www.bjppb.gov.cn
备注:

办事程序

复制企业设立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一)办理范围:北京地区复制企业设立

(二)设立复制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和章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3、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专业人员(《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4、有适应业务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复制场所(《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6、审批设立复制企业,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对本市复制企业总量、结构、布局规划的要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设立复制企业申请书》;
2、经营场地证明;
3、资金证明;
4、购置设备清单;
5、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同意设立的,起草并上报给新闻出版总署的请示文件;
2、接到新闻出版总署的批复文件后,登录"复制企业登记表",制发《复制经营许可证》并告知申请人持证向所在地工商行政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3、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上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时间)
2、收费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市新闻出版局印刷复制业管理处          
2、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55号
3、乘车路线:101路、109路、202、110路、674路、420路到朝内小街下   
4、联系电话:64081418       
5、监督电话:64081804
6、办公时间:工作日的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5:00
7、网址:www.bjppb.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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