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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药品广告备案(电视广告)(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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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号: 0037C006-02
事项名称: 发布药品广告备案(电视广告)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 第五十三条)

4、《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7号)

5、《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7号)

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