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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药品广告备案(电视广告)(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37C006-02 事项名称: 发布药品广告备案(电视广告)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 第五十三条)

4、《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7号)

5、《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7号)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不含送达时间) 办理机构: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受理环节和非电视广告的备案委托北京市医药行业协会进行) 办公地址: 北京市崇文区崇外大街42号同仁堂大厦九层906-907房间 乘车路线: 44路、723路、地铁到崇文门 联系电话: 67187449 67186699-1907 监督电话: 83979446 相关网址: //www.bjda.gov.cn 备注:
 办理程序 发布药品广告备案(电视广告)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药品生产企业在本市发布药品广告的、本市行政区域外的进口药品代理机构在本市发布进口药品广告的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申请人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人登陆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企业服务平台,按要求填报《药品广告审查表》并打印 1 份,加盖企业公章;

2原审批机关审批的《药品广告审批审查表》原件1份(查验后当场退还);

原审批机关审批的《药品广告审批审查表》复印件3份(留档一份、工商行政部门备查一份、退还一份);

3批准的药品说明书复印件1

4、申办电视文号需附视频文件(MPEG格式光盘);

5、《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做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6、授权书及授权委托书:

(1)如申请单位为药品生产企业应提供生产企业法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2)如申请单位不是该申请广告之药品的生产企业的(包括进口药品),应提交生产企业对申请单位的授权书原件一份,及申请单位企业法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填写《药品广告审查表》或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不含送达时间) 
2、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受理环节和非电视广告的备案委托北京市医药行业协会进行) 
2、办公地址:北京市崇文区崇外大街42号同仁堂大厦九层906-907房间   

3、乘车路线:44路、723路、地铁到崇文门     
4、联系电话:67187449 67186699-1907
5、监督电话:83979446
6、办公时间:工作日的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5:00

7、网址://www.bjda.gov.cn


 办事依据 发布药品广告备案(电视广告)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4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5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相关表格下载

广审表1
广审表2
广审表3
广审表4
申报材料真实性自我保证声明

授权委托书-许可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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