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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农村“村官”职务犯罪的成因及对策
发布日期:2012-05-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正义网
【关键词】农村“村官”;职务犯罪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近年来,随着我国小城镇建设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国家加大了对农业的投入力度,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基层农村“村官”的管理权限也越来越大,由此诱发的“村官”职务犯罪案件日益增多,并且呈逐年上升趋势,严重侵害了国家、集体和广大农村居民的切身利益,已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造,应引起高度重视。据统计2007年至2011年,我院共受理“村官”职务犯罪案件线索230件,经初查,从中立案查处12件15人,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18件。“村官”职务犯罪逐年上升,还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一、“村官”职务犯罪的成因

通过对村干部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集中反映了“村官”在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公共事务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公共财物等职务犯罪的新动向,充分暴露了农村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政务、村务不公开,协助行政事务不规范,监督制约机制形同虚设,“村官”政治觉悟、文化素质普遍低下的问题,折射出了新时期农村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村官”与国家工作人员相比,他们大多数是从农村的“能人”成长起来的,有的甚至称霸一方,在经济转型体制转轨过程中,其个人修休养、价值取向的形成都不同程度的存在“铜臭”的味道,掌握的政策、法律水平一知半解,他们犯罪的思想根源与一般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有明显的特点,错误的思想和法制观念淡薄是导致“村官”违法犯罪的思想根源,制度不健全,监督制约不力,村务公开落不到实处,使得原本素质不高的“村官”有可逞之机。

诱发“村官”职务犯罪的主要成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村官”对自己的责任、地位缺乏正确认识,既不知道自己是啥样的“官”,也不知道自己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有关行政管理工作中的地位。2007年4月,我院查办的巴庙镇双河村原村主任王某贪污退耕还林补助款2万余元案的过程中。该王多次在公开场合声称:“村干部算个啥,就是镇上支差的走狗。我本来就是个“农二哥”,当不当村干部都要一样,有经济方面的问题,顶多就是不让当这村主任,总不能把我开除地球”。这既是周某内心世界的表白,实际上也是相当一部分“村官”的自我定位。二是受封建官本位思想的影响很深。随着村民委员会的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其组成人员要经过“直选”、“海选”等方式产生,一些村官认为自己任职的时间具有不确定性,说不一定下次就会落选,“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思想不同程度存在。我院2008年查办的碾子镇刺坝村原村主任郭某贪污案,2001年该郭听说镇上要和村并组,合并后村委会要改选,该郭害怕落选了当不上村主任,于是利用职务之便将原桂花村的集体林以个人的名义退耕,采用虚报的方式领取退耕还林补助后全部据为己有。第三,民主观念淡薄化,个人独断专行,一些村官成为了没人管的“土皇帝”。2009年我县田坝乡金针坝村原村主任段某,违反国家退耕还林条例,擅自将集体造林280亩虚报在自己的名下,同时以搬迁户、死亡户的名义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7万余元。在我们办案过程中,大多数群众敢怒而不敢言,据部分村民及村委会其他成员反映,段某从来都是大权独揽,搞一言堂,从不把别人放在眼里,公开对村民宣称:在“羊儿河”,我说了算!我就是村委会,村委会就是我。四是村官法制观念淡薄,私欲膨胀。2002年我们办理的马某挪用公款一案极具代表性。该马认为拿公款为自己质押贷款的行为是合法的,我认为公家的钱在银行没受到损失,你们不查,银行也不会扣款,我终久是要归还贷款的,今天被你们叫来,通过学习了法律,我才知道这也是违法的。”五是一些乡镇党委、政府对村官的违法违纪问题态度暧昧,错误地认为他们是当地的能人,是党委、政府的得力“助手”,如果依法依纪办事,镇上的一些工作难以顺利开展。在我们接到的举报材料中,不少举报人明确提出要求:不要与乡镇上联系,不要回复等。六是权力集中都督薄弱,没有形成制约机制。在基层农村,大权仍集中在村党支部书记和村主任等少数人手中,因此,村委会的一切事务及财务收支由党支部书记或村主任一人说了算,没有形成有效的相互制约的监督机制。

二、“村官”职务犯罪的手段

“村官”职务犯罪的手段与一般职务犯罪相比,更为直接、明显和原始。一是虚列支出。在村级财务收支凭证中,收支单据五花八门,正式发票极少,多数都是自制的“土发票”,没有经办人,只有村支书或村主任的签字,支少报多,虚列支出的现象比较普遍。二是私自截留返还款或乱收费,有些村官,利用手中的权力,私自克扣发给村民的“直补款”,声称是给的“操心费”、“跑路费”,还有些村官私自收取“入户费”、“调节费”、“搭伙费”以及各种名义的罚款等,归个人使用。三是擅自加码。办案中发现将本人或亲属应交电费、水费、集资款等以“特困户”、“五保户”的名义,分摊到其他老百姓头上,中饱私囊。四是虚报冒领。在执行国家退耕还林、移民搬迁、粮食直补、扶贫贷款、征地拆迁等过程中,“村官”利用手中的权力弄虚作假,以“死亡户”、“迁移户”、“五保户”的名义为自己捞钱。五是私自截留、挪用扶贫款物。不少“村官”利用近年来国家的扶贫政策,将对口扶贫单位给付的款物,不入帐或少入帐,用于自己的家庭开支或建设,然后将老百姓义务出工修桥修路的项目抵作扶贫项目。六是公款私借、私存,个人从中落“人情”,得“好处”现象较为普遍。

三、“村官”职务犯罪的危害

农村基层人员职务犯罪,严重侵害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和鱼水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阻碍了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的落实。在农村流行这样一句话:“村看村,户看户,群众看干部”,“村官”是农民群众见到的最多的“官”,他们的一言一行直接影响着农民群众对党的认识,对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的认同。他们的言行对党和政府在全面贯彻落实农村各项方针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事物管理过程中的廉洁性,直接关系到群众对各项工作的认可和接受程度。第二,失信于民,危及农村社会稳定。随着信息、传媒方式的逐步增多,广大农民群众对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认识和了解,逐步走出了由上级传达的单一方式。村民对推进村级事务民主管理的愿望十分强烈,而村务公开又落不到实处,一些地方因村级财务问题而引发的各类矛盾日益突出,造成诸如宗族之争、操纵民主选举,村民联名上访等问题给农村社会稳定带来了隐患。第三,极大地阻碍了农村社会的进步和发展。随着西部大开发的有关政策逐步到位,在加快农村社会发展的良好机遇面前,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大多由村干部协助实施。一些村官利用手中的权力,贪污、挪用国家专项投入,非法侵占其他农户的利益,使有些建设项目受阻,农村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相对延缓。

四、遏制“村官”职务犯罪的途径

随着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一些配套的项目、物资和资金大量投入到农村,村干部也将会有更多的机会参与协助基层人民政府管理一些具体的行政事务工作。村干部在履行相关职责过程中,由于法制意识、价值观念、利益取向等方面的差异,诱发职务犯罪的可能性必然会继续存在。因此,积极探索遏制“村官”的职务犯罪,对于全面落实党的“三农”政策,维护农村稳定,促进农村的经济发展,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笔者认为,要有效遏制“村官”的职务犯罪,必须坚持“打防并举,重在预防”的原则,一是在反腐败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要严查与“三农”密切相关的职务犯罪,对涉及村干部的职务犯罪案件要认真妥善进行处理,积极开展涉及“三农”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努力营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良好的社会管理环境和服务环境。二是要建立健全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村级财务集中统一管理,把好收支关口,合理使用,在报帐和决算过程中,实行村委会集体审核,定期向村民公开。三是加强宣传教育,有针对性地加强法制教、廉政教育、警示教育和道德教育,特别要积极运用典型案例,宣传保障农民群众权益和法律法规,引导广大农村干部群众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使农民群众增强法制观念、提高依法行使权利的能力和履行义务和自觉性。四是要加强对“村官”权力的监督制约,加大对“村官”违法犯罪的惩罚力度。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在基层农村的责任制,一旦发生腐败,应追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五是要加强对“村官”的教育培养力度,乡镇党委、政府应将村干部的教育培养和选拔工作列入长远规划,以学习法律,提高政策水平为先导,增强服务意识,全面提升“村官”的综合素质。六是要加大对“村官”职务犯罪的预防力度,不断探索预防“村官”职务犯罪的新途径、新方法,认真落实村务公开,政务公开,推行“阳光作业”。乡镇党委、政府应将“村官”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纳入年度考核之中,同时,作为乡镇的上级政府部门和纪检、监察、检察等职能部门,应对诱发“村官”犯罪的原因、特点、规律及预防对策等方面进行专题调研,制定打击和预防“村官”职务犯罪的对策措施,及时与相关乡、镇的党委、政府沟通信息,督促有关部门加强监督,完善制度,防患于未然,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营造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




【作者简介】
唐朝志,单位为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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