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当前涉农职务犯罪的特点、成因及预防对策
发布日期:2012-05-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正义网
【关键词】涉农职务犯罪;预防对策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农业、农民和农村工作是全党工作的重点,而涉农职务犯罪案件多发严重破坏了党的“三农”政策的贯彻落实,严重阻碍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发展进程。2007年3月至2012年2月,湖北通城县检察院把积极预防和依法查办涉农职务犯罪作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落实党的“三农”政策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立案侦查涉农职务犯罪案件18件18人,占全部职务犯罪案件总数的38.3%。下面笔者结合该院近五年来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情况,对当前涉农职务犯罪的特点、成因和预防对策谈些粗浅看法。
一、当前涉农职务犯罪的特点
当前涉农职务犯罪除一般案值较小和线索初查成案率较低等特点外,还有以下几个特点:
1、犯罪主体多元化。在18名涉农职务犯罪人员中,乡镇站所负责人5人,占涉农职务犯罪人员总数的27.7%;农村基层组织人员2人,占11.1%;民政干部3人,占16.6%;农林水土粮系统人员5人,占27.7%;农村金融机构及涉农建设项目人员3人,占16.6%。
2、涉及领域比较广泛。涉及矿山开发(1件)、土地征用补偿(2件)、乡村公路建设(2件)、国家惠农资金管理使用(6件)、山林管护(3件)、农村低保与救济(3件)、农村通讯设施建设(1件)。
3、案由相对集中。在18件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中,15件是贪污、贿赂、挪用公款案件(贪污8件、贿赂3件、挪用公款4件),3件是渎职犯罪案件。
4、犯罪情节中的“利益链”现象比较突出。涉农职务犯罪人员在非法占有国家财产的动因下,内外勾结,上下串通,形成一个利益相关、分工明晰的“利益链”。比如2009年4月立案侦查的被告人赵某某、吴某某贪污国家退耕还林款案。2005年11月,被告人赵某某(县林业局干部)在得知县林业局“为解决本县农户退耕还林遗留问题,即将增补关刀镇退耕还林面积755亩”的信息后,迅速与被告人关刀镇林业站站长吴某某合谋如何侵吞这笔国家退耕还林款。吴在与某些人口头达成“利益均沾”协议后,在他们的配合下,将该镇白马、五流两村几处不符合条件的140.2亩荒地纳入退耕还林项目,吴某某从中贪污5.9万元、赵某某贪污4.3万元。在6件立案侦查的涉及国家惠农资金管理使用的案件中,有4件出现这种 “利益链”现象,占此类案件的66.6%。
5、犯罪形式多样化。一是狼狈为奸,私分公款。如2011年立案侦查的县民政局原低保办主任等人,在办理农村低保和向农户发放救灾款工作中,与相关人员恶意串通,以假人头、假名册套取低保资金和国家下拨救灾款共10万余元私分。二是伪造发票,虚报冒领。如2008年立案侦查的麦市镇农技服务中心原主任周某某等人,采取伪造发票、虚报冒领手段,贪污“以钱养事”惠农资金3.9万元。三是小挪补家,久挪难返。如2012年2月立案侦查的县粮食局某公司原经理刘某某,在使用惠农资金收购粮食到外地销售中,经常挪用售粮款贴补家用,在累计挪用公款38万余元无法向公司交帐的情况下而抛家潜逃。四是借鸡下蛋,挪款放贷。如2009年立案侦查的隽水镇柳峦村六组原村民小组长胡某某,挪用由其保管的该组村民征地补偿款40多万元给他人做生意,从中牟取孽息。五是官商勾结,坑害农民。如县国土资源管理局某干部与开发商进行权钱交易,受贿10万元,致使国家、集体、村民利益蒙受损失。六是玩忽职守,违法行政。如2007年立案侦查的某乡镇干部,擅批民爆物品,而且疏于安全监管,以致2名村民在采石场塌方中死亡。
二、犯罪成因
引发涉农职务犯罪的原因很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权力失控,监督管理不到位。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从近年来该院在机关部门涉农建设项目、农村基层组织和乡镇站所查处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情况来看,发案单位权力失控、监督不到位的问题比较普遍。其共性问题是:缺乏有效的党内监督,或长年不开民主生活会,或述职述廉走过场;缺乏有效的审计监督,任中审计几乎没有开展,离任审计轻描淡写;缺乏有效的纠风监督,有关领导和主管部门对群众反映的某些苗头性问题重视不够,没有坚决治理。如2012年2月立案侦查的关刀邮政支行柜员李某挪用新农村建设资金案,李某将一村级出纳存入的20万元新农村建设资金擅自取出借给他人做生意,造成这笔新农村建设资金失控达一年半之久。如果有关部门、有关领导加强了对这笔涉农建设资金的监管,此案就不会发生。
2、体制有缺陷,改革措施不到位。改革不到位,容易出问题。近年来,我国乡镇综合配套改革的力度很大,尤其是乡镇站所,或撤,或并,或解体,或改制,大动荡大变革也凸显出一些地方思想观念不相适应、管理跟不上的问题。如该院近年立案侦查的两起乡镇农技服务中心负责人贪污惠农款案,其发案原因主要是改革不到位。该农技服务中心的前身是县农业局二级单位(乡镇农技站),改制转轨后,其业务经费来源、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管理都与县农业局脱钩,但其工作人员的身份未变,业务上仍有联系。该农技服务中心并不隶属于乡镇政府,但其开展农技服务的业务经费由所在乡镇政府提供。因此,该农技服务中心在改革中形成的权力“真空”和管理缺陷,让其钻了空子,以致其贪污作案频频得逞。
3、群众不知情,政务公开不到位。从该院近年查办的机关部门涉农建设项目、农村基层组织和乡镇站所干部职务犯罪案件来看,政务不公开、村务不公开、财务不公开的问题既普遍且严重,民主政治氛围不浓,没有建立民主理财机制。如隽水镇柳峦村某村民小组长之所以能在2003年至2008年长达5年的时间里,陆续擅借公款50万元、挪用公款40多万元牟利,就是因为该组财务长期不公开,村民对征地补偿款的管理使用一概不知情。在这种浑浑噩噩状态下运行的财务,出问题是必然的,不出问题才怪。
4、少数干部法律意识差,宣传教育不到位。因为农村工作的特殊性,人员分散、经费不足以及有关领导和主管部门不够重视等,加上一些大型思想教育活动,到了农村基层组织这个地方已是“强弩之末”,对农村基层组织干部、乡镇站所和机关部门涉农建设项目工作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往往不能到位,以致其中有些人法律意识、廉政意识淡薄,有的甚至染上黄、赌、毒恶习,再加上在新的时期里,新旧观念、东西方观念的激烈碰撞,西方腐朽思想的侵蚀、城乡差别与分配收入上的悬殊以及社会上的某些不良风气等等,致使其中的少数人经不住诱惑,守不住清贫,最终陷入职务犯罪的泥淖。
三、预防对策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关系到小康社会、和谐社会建设大局,如何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农职务犯罪发生,意义十分重大。下面谈谈对当前涉农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1、优化农村干部队伍,从加强组织保证上预防。一是把好乡镇村组干部选举关,保证广大农民群众能够真正按照自己的意愿去行使自己神圣的选举权;二是把好乡镇村组干部侯选人审批关,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克服“商而优则仕”的片面用人观念,尽快改变目前有些地方农村基层组织干部年龄老化、学历偏低、思想滞后的不良状况;三是加强对大学生“村官”的选拔、培养和使用工作,使一批优秀大学生能够到农村基层组织任职,给农村基层组织干部队伍注入新鲜血液;四是把好乡镇站所和县直涉农部门负责人选拔关。农村基层组织、乡镇站所和县直涉农部门是执行党的农村政策和代行政府职能的最基本单位,是党和国家扎根群众土壤的最前沿触角,选好用好这些单位的负责人非常重要。
2、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从构筑思想防线上预防。一是坚持对乡镇站所和乡镇村组干部实行上岗前培训制度,通过强化党的宗旨教育、遵纪守法教育,切实提高其思想政治素质;二是坚持经常性地开展对农村基层组织干部、乡镇站所和机关部门涉农建设项目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和法制宣传教育,努力增强公仆意识,自觉尊重、维护和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和人身权利,真正成为党的“三农”政策的忠实执行者;三是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活动不留死角,不能因为农村人多、面广、工作量大而松懈,任何活动忽略了农村这快阵地都是不成功的活动,应当高标准,严要求,细检查,把各项思想教育活动抓实抓严抓到位;四是加强涉农干部的纪律作风建设,大力弘扬带领农民群众同甘共苦谋发展、千方百计促稳定的农村基层干部典型,依法严惩涉农职务犯罪,努力培养杨善洲式的好干部。
3、加强民主管理与监督,从强化制度建设上预防。一是建立各级领导干部与广大农民群众沟通对话的机制,通过下乡调查、接待信访、举办听证会等方式与群众面对面交流,及时发现各项工作中容易诱发涉农职务犯罪的隐患,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二是改革财务管理制度,全部实行村组及乡镇站所财务由乡镇财政统一管理,全面推行农村基层组织的民主理财制度;三是严格执行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涉农职务犯罪部门的主管领导应当追究其相应的监管责任;四是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切实推行“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制度,坚持农村党员生活会和干部述职述廉制度,健全对涉农建设项目负责人的任中和离任审计制度,及时纠正和坚决整治涉农工作中出现的各种源头性、基础性和倾向性问题,确保国家投资安全和农村基层组织财务健康运行;五是建立健全群众评议涉农建设项目、农村基层组织和乡镇站所干部的机制,坚持常态抓、定期评,评议结果作为上级党委和组织部门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4、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作用,从开展综合治理上预防。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也是打击和预防涉农职务犯罪的专门机关,应当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涉农职务犯罪的职能作用,在加大打击涉农职务犯罪力度的同时,进一步拓展预防工作思路,加大落实各项预防工作措施的力度。如针对发案单位暴露出来的问题积极主动地向有关领导、乡镇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发出预防涉农职务犯罪检察建议,深入乡村举办由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和乡镇站所干部参加的预防职务犯罪讲座,督促发案单位建立有效的民主管理制度等。总之,检察机关要积极主动寻找检察工作与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最佳结合点,充分利用自身优势,以惩治和预防涉农职务犯罪为主要抓手,努力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科学、健康发展。
【作者简介】
吴戈,单位为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