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不力 男子为公司欠款埋单
张某与李某口头约定由李某为其所在的公司加工针织服装,协议履行后,二人对帐发现尚欠李某3万多元货款。李某在索要钱款未果的情况下,便将张某告上法庭。7月14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以张某未能举证债务是张某公司所欠为由,判决张某给付李某3万元欠款。
原告李某诉称,李某与张某2004年起达成针织加工协议,由李某为张某所在的公司加工针织服装,到2004年12月经对账,张某结欠李某加工费3万多元。李某多次催讨欠款无果,故请求法院判令张某给付该款。
而张某对此却感到十分的无辜,他辩称,李某所称的加工费是张某所在的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欠下的,而不是张某个人欠的,张某只是代替公司出具欠款凭证一份,并在上面签了名,故请求法院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李某和张某二人之间的加工承揽合同关系成立。张某认为李某所称加工费是张某所在的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欠下的,但张某没有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因此判决张某支付给李某加工款3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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