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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妻子与人同处 举证不力未获支持
发布日期:2012-03-25    作者:徐涛律师
  沈某因怀疑妻子朱某在外与人同居,遂跟踪妻子并拍下她到某一男子家中的照片,由此提出离婚并索要1万元的精神损失费。日前,经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调解,原告沈某和朱某离婚,沈某放弃1万元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     原告沈某一直怀疑被告朱某在外与他人同居,后通过《婚姻法》获知,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要求对方赔偿损失的权利,就一直在寻找这方面的证据。11月7日,沈某获知朱某在某一男子家中,便携带了照相机来到该男子家中,拍下了朱某在该男子家中有关照片。次日,沈某便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朱某赔偿其精神损失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一方在法定情形下导致离婚的,无过错享有要求赔偿其损失的权利。但该项权利必须建立在事实基础上,原告虽拍到了被告在一男子家中的照片,但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其与该男子同居的事实,单凭所拍照片难以认定符合法定情形,所以原告应承担举证不力导致诉讼请求无法被法院支持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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