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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送“小三”高额分手费 妻子要求返还获支持
发布日期:2011-12-06    作者:李英俊律师
丈夫送“小三”高额分手费 妻子要求返还获支持
 
     中国法院网讯  丈夫在外与他人生养子女,并赠送房屋、珠宝等财物给对方,妻子知道后一纸诉状将“小三”告上法庭。近日,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返还原物纠纷,判决“小三”向配偶返还房屋首付款、补偿款及珠宝购买费共78万元。
    李国平与何云是夫妻,两人收入颇高,家庭生活富裕且安定。然而结婚多年后,李国平在网上认识了年轻貌美的袁丽,不久两人就进行了不正当交往,并生育一个儿子。由于袁丽脾气暴躁,两人口角不断,李国平打算与袁丽分手,然而袁丽提出要一套房子。今年2月,李国平帮袁丽在无锡购买了一套房子,合同签订当天支付首付38万元。同月,李国平便与袁丽签订《分手协议》,载明:房屋首付及贷款由李国平支付,产权归袁丽所有;李国平补偿袁丽60万元,现已支付35万元;李国平为袁丽购买的珠宝、首饰全部归袁丽所有;双方在协议上签字后再无任何关系。然而妻子何云知道此事后,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袁丽返还房屋首付款、珠宝购买费及补偿款共计78万元。
    原告何云诉称,李国平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并向袁丽赠送大量财物,其行为违反婚姻法关于夫妻共有财产的规定,属于无权处分。被告袁丽辩称,李国平对夫妻共有财物享有一半的处置权,即使要返还,也只能返还一半。审理中,双方一致确认珠宝购买费为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李国平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其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何云作为财产所有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袁丽返还;夫妻财产尚未分割时属于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何云有权要求袁丽全部返还。最终法院判决袁丽向何云返还房屋首付款、珠宝购买费、补偿款等共计78万元。(文中人物均系化名)作者:陆芳芳 如山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十七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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