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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标准审查(设计条件)(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51C006
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标准审查(设计条件)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6年第78号);
2、《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2年第50号)。

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市人防办工程建设处
办公地址: 宣武区枣林前街70号中环办公楼受理大厅
乘车路线: 395、56等枣林前街西口下车
联系电话: 83560456、83979004
监督电话: 83979019
相关网址: //www.bjrf.gov.cn/
备注:

     
 
办理程序
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标准审查(设计条件)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建设单位申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审查应满足下列条件:
1、已取得规划部门对设计方案招投标活动的监管结果或咨询服务意见,或者已取得规划部门出具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意见;
2、已取得《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咨询意见书》。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写完整并加盖印章的《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审查申请表》;
2、填写完整并加盖印章的《人防工程面积指标明细表》(可选);
3、设计单位提供的单体建设项目各层建筑面积指标明细表(可选);
4、规划部门对设计方案招投标活动的监管结果或咨询服务意见(复印件)(可选);
5、规划部门出具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意见(复印件)(可选);
6、《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咨询意见书》(复印件);
7、拟建人民防空工程的设防方案及总平面图(一式四份)(可选);
8、单体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图(一套)(可选);
9、《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修改通知书》(复印件)(可选)。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对审定通过的,制作《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意见书》,通知申办人领取,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2、对退回的终止件,制作《人防工程标准审查材料补正通知书》或者《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修改通知书》,必须将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3、对不予批准件,制作《人防工程标准审查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5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 市人防办工程建设处
2、办公地址:宣武区枣林前街70号中环办公楼受理大厅人防办窗口
3、乘车路线:395、56等枣林前街西口下车
4、联系电话:83979004、83560456
5、监督电话:83979019
6、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
7、网址://www.bjrf.gov.cn/


 

相关表格下载


人防工程面积指标明细表
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审查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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