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司法考试民法之诉讼时效的起算
发布日期:2012-05-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诉讼时效的开始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二、诉讼时效的中止
1、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的期间,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中止的法律事由: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对其他障碍的理解,通说认为:(1)权利人死亡,尚未确定继承人;(2)权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又无法定代理人;(3)当事人双方有婚姻关系;(4)当事人之间有法定代理关系;(5)其他构成行使权利之障碍的事由。
3、中止的事由须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中。
* 对此,各国民法大致有两种立法例、如法国规定在时效进行的任何都可发生时效中止。
4、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中止的期间不计入时效期间内,待中止事由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三、诉讼时效的中断
1、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提起诉讼;权利人提出要求;义务人同意履行。
* 应对提起诉讼途径扩张解释。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支付令或申请破产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以及向行政机关提出解决纠纷的请求行为,都应视为行使其权利,与起诉有同等效力。如权利人起诉后又撤诉或拒不到庭的视为未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是专指诉讼外的请求。请求对象包括义务人、保证人、代理人、财产代管人、调解委员会等。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又称认诺,可以各种方式做出,如对权利人或代理人做出通知,请求延期给付,提供担保,支付利息或租金、清偿部分债务等。
3、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区别:(1)发生的事由不同;(2)发生的时间要求不同;(3)法律效果不同。
四、诉讼时效的延长
* 如何理解《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关于诉讼时效延长的适用有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只适用普通时效和特别时效,不适用二十年的规定(马原),第二种观点认为:只适用于二十年的规定,而不适用普通时效和特别时效,因后者有中止的规定,(李由义);第三种观点认为:都可适用。
我同意第一种观点。
* 《民法通则意见》第170条规定:“未授权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