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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辅导:民事法律关系
发布日期:2012-05-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民法概说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民通》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例:下列命题哪些是正确的:

  (1)错。所有的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民法都调整。

  (2)对。需由民法调整的平等社会关系,民法应予以调整。

  (3)错。知识产权关系民法不调整。

  (4)错。专利授权机关与专利申请人之间的关系由民法调整。

  (5)错。管理机关对企业市场行为的管理可由民法调整。

  (6)错。税收关系可由民法调整。

  (7)错。土地管理关系可由民法调整。

  (8)错。企业内部管理关系可由民法调整。

  (9)错。政府机关对企业的奖励关系可由民法调整。

  研习民法,要了解民法作为私法的意义,认识以人为本位的私法秩序,理解私法的价值追求,挖掘私法自治的内涵,洞察民情并体会正义的力量。这些是学习法律的纲,也是司法考试的纲,纲举目张。

  研习民法,要把握民法的体系。这是学好民法、理解民法的一个重要方法。  

  研习民法,要理论结合实际。民法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不能把民法理论搞成空中楼阁。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规范所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被民事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2.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事。民事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命令与从属的关系。经济法律关系,存在命令与从属的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可以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产生,也可以直接根据当事人的意志(意思表示)而产生。

  例:答案:C。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民事法律关系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设立

  B.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自然人和法人

  C.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不作为

  D.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均由法律规定

  解析:李女士在2008年3月1日(期日)生下了张先生,产生了母子关系、抚养关系、肖像权关系等等,这些法律关系不是当事人自主设立的。法律+事实(本题的出生就张先生本人而言,是事实中的事件)=法律关系。排除A。司法考试对民事主体采“三主体说”,即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排除B。例如,债权的客体是行为,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签订合同,使一方承担不作为的义务是不足为奇的。C当选。从“意定之债”的概念,就可以想到排除D。

  例:答案:C。下列哪一情形下,乙的请求依法应得到支持?

  A.甲应允乙同看演出,但迟到半小时。乙要求甲赔偿损失

  B.甲听说某公司股票可能大涨,便告诉乙,乙信以为真大量购进,事后该支股票大跌。乙要求甲赔偿损失

  C.甲与其妻乙约定,如因甲出轨导致离婚,甲应补偿乙50万元,后二人果然因此离婚。乙要求甲依约赔偿

  D.甲对乙承诺,如乙比赛夺冠,乙出国旅游时甲将陪同,后乙果然夺冠,甲失约。乙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1)ABD是法律未予调整的生活关系(未形成法律关系),不选。(2)夫妻忠诚协议是受法律调整的生活关系,C当选择。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该当事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一般认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分为物、行为和智力成果三类。如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物,债权的客体是债务人的特定行为(给付),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等。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当事人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如债权是民事权利,债务是民事义务。

  例:答案:C。甲被乙家的狗咬伤,要求乙赔偿医药费,乙认为甲被狗咬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乙之间的赔偿关系属于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

  B.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属于绝对权

  C.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适用诉讼时效

  D.乙拒绝赔偿是行使抗辩权

  解析:(1)这就是笔者平时所说的“侵害人身权,产生一个损害赔偿的债权”。债权请求权受诉讼时效限制。故选择C,排除A。(2)损害赔偿是请求权,故排除B。(3)“动物侵权”是无过错责任,抗辩权不成立,故排除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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