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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延期登记(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25C004-03
事项名称: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延期登记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2、《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1980年10月30日国发[1980]第272号)
3、《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1983年3月5日国务院批准,1983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
4、《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1995年2月13日外经贸部令第3号发布)
5、《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企字[1993]第144号)
收费标准: 《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
办理时限:
办理机构:
办公地址:
乘车路线: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12315
相关网址: //www.baic.gov.cn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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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委托)书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延期)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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